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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
  • A 公務員死亡後,所屬機關收回配住之宿舍
  • B 警察依法追捕逃犯,遭逃犯衝撞警車,不慎導致路人甲受重傷
  • C 消防隊為進入火場救火,移除窄巷內之機車,致機車受損
  • D 主管機關就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徵收之前埋設地下公用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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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本來就沒有權利繼續持有」某樣政府借給他的東西時,政府把它要回來,跟「為了救火而拆掉某人合法的圍牆」相比,這兩者在『法律保護的利益』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哪一種情況才真的讓當事人承擔了額外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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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的肯定

做得真棒!你精準辨別出「損失補償」的構成要件,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公權力對財產權的保障原則,已經有了紮實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為你未來的學習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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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損失補償要件
💡 行政機關合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受特別犧牲時之補償。
比較維度 行政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為屬性 合法公權力行使 違法公權力行使
歸責條件 受損人有特別犧牲 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法源依據 警察、消防等各法 國家賠償法
💬關鍵在於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損害是否達『特別犧牲』程度。
🧠 記憶技巧:合法找「補償」,違法找「賠償」;特別犧牲才有補。
⚠️ 常見陷阱:容易將「契約權利終止(如宿舍回收)」或「社會義務負擔」誤認為需要損失補償的情形。
國家賠償 特別犧牲理論 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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