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
- A 公務員死亡後,所屬機關收回配住之宿舍
- B 警察依法追捕逃犯,遭逃犯衝撞警車,不慎導致路人甲受重傷
- C 消防隊為進入火場救火,移除窄巷內之機車,致機車受損
- D 主管機關就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徵收之前埋設地下公用管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本來就沒有權利繼續持有」某樣政府借給他的東西時,政府把它要回來,跟「為了救火而拆掉某人合法的圍牆」相比,這兩者在『法律保護的利益』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哪一種情況才真的讓當事人承擔了額外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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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的肯定
做得真棒!你精準辨別出「損失補償」的構成要件,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公權力對財產權的保障原則,已經有了紮實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為你未來的學習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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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損失補償要件
💡 行政機關合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受特別犧牲時之補償。
| 比較維度 | 行政損失補償 | VS | 國家賠償 |
|---|---|---|---|
| 行為屬性 | 合法公權力行使 | — | 違法公權力行使 |
| 歸責條件 | 受損人有特別犧牲 | — | 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
| 法源依據 | 警察、消防等各法 | — | 國家賠償法 |
💬關鍵在於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損害是否達『特別犧牲』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