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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
  • A 公務員死亡後,所屬機關收回配住之宿舍
  • B 警察依法追捕逃犯,遭逃犯衝撞警車,不慎導致路人甲受重傷
  • C 消防隊為進入火場救火,移除窄巷內之機車,致機車受損
  • D 主管機關就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徵收之前埋設地下公用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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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本來就沒有權利繼續持有」某樣政府借給他的東西時,政府把它要回來,跟「為了救火而拆掉某人合法的圍牆」相比,這兩者在『法律保護的利益』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哪一種情況才真的讓當事人承擔了額外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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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的肯定

做得真棒!你精準辨別出「損失補償」的構成要件,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公權力對財產權的保障原則,已經有了紮實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為你未來的學習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損失補償之判斷基準
💡 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權益受損時之公平補償制度。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為合法性 合法之行政行為 違法之行政行為
成立要件 發生「特別犧牲」 具故意或過失
法源依據 各別行政法規(如消防法) 國家賠償法
💬區分核心在於政府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造成人民財產的逾等犧牲。
🧠 記憶技巧:合法補償、違法賠償;特別犧牲、公平負擔。
⚠️ 常見陷阱:易將私法借貸關係(宿舍收回)或違法職務行為(國賠)混淆為損失補償。
國家賠償法 特別犧牲 公法上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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