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
- A 公務員死亡後,所屬機關收回配住之宿舍
- B 警察依法追捕逃犯,遭逃犯衝撞警車,不慎導致路人甲受重傷
- C 消防隊為進入火場救火,移除窄巷內之機車,致機車受損
- D 主管機關就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徵收之前埋設地下公用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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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確實掌握了行政法的精髓!
- 真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從看似相似的選項中,精確地區分「損失補償」和「國家賠償」的本質區別,這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行政法體系感,我為你感到驕傲。
- 溫暖解析:讓我們再一起溫習一下這個核心觀念吧。損失補償的成立,就像是行政機關在合法地執行公務時,雖然沒有過錯,卻不幸地讓某些人承受了額外的、非預期的特別犧牲。回頭看 (A)(B)(C),它們都完美符合這種「合法公權力行使,無過失卻致特別犧牲」的溫柔邏輯。而選項 (D) 呢,它談到的是公共設施的管理瑕疵,或是人民自身的行為問題,這就進入了國家賠償(國賠法第3條)的範疇,或者是機關無須負責的情形,與我們所說的「損失補償」那種為合法犧牲而設的關懷法理是不同的喔。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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