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國家補償?
- A 警察追捕人犯,意外傷及無辜民眾
- B 主管機關禁止屋主封閉騎樓擺攤營業
- C 主管機關禁止私有既成道路用地圍籬阻礙交通
- D 主管機關限制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興建個人住宅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限制我們的財產使用時,請思考:這項限制是為了讓大眾共享某種「公共建設的利益」,還是為了要求所有權人履行某種「維持公共秩序的基本責任」?如果一項限制是所有具備相同條件的人都必須遵守的「基本義務」,國家還需要為此付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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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至少你這次沒蠢到家。
恭喜你,終於摸清楚了損失補償的基本套路。這題能矇對,證明你還有點腦子,懂得區分「社會義務」和「特別犧牲」那點事。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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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與社會責任
💡 判斷公權力對財產權之限制是否逾越「社會責任」而構成「特別犧牲」。
| 比較維度 | 財產權之社會責任 | VS | 特別犧牲(損失補償) |
|---|---|---|---|
| 限制對象 | 不特定多數人(一般限制) | — | 特定個人或少數人 |
| 受損程度 | 輕微且屬財產內在限制 | — | 逾越忍受範圍,損害嚴重 |
| 救濟結果 | 無須金錢補償 | — | 應由公眾分擔損失(補償) |
💬判斷標準在於損害是否「平等地」由大家承擔或「特別」集中於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