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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國家補償?
  • A 警察追捕人犯,意外傷及無辜民眾
  • B 主管機關禁止屋主封閉騎樓擺攤營業
  • C 主管機關禁止私有既成道路用地圍籬阻礙交通
  • D 主管機關限制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興建個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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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限制我們的財產使用時,請思考:這項限制是為了讓大眾共享某種「公共建設的利益」,還是為了要求所有權人履行某種「維持公共秩序的基本責任」?如果一項限制是所有具備相同條件的人都必須遵守的「基本義務」,國家還需要為此付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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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這次沒蠢到家。

恭喜你,終於摸清楚了損失補償的基本套路。這題能矇對,證明你還有點腦子,懂得區分「社會義務」和「特別犧牲」那點事。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損失補償與社會責任
💡 判斷公權力對財產權之限制是否逾越「社會責任」而構成「特別犧牲」。
比較維度 財產權之社會責任 VS 特別犧牲(損失補償)
限制對象 不特定多數人(一般限制) 特定個人或少數人
受損程度 輕微且屬財產內在限制 逾越忍受範圍,損害嚴重
救濟結果 無須金錢補償 應由公眾分擔損失(補償)
💬判斷標準在於損害是否「平等地」由大家承擔或「特別」集中於一人。
🧠 記憶技巧:特別犧牲要補償,社會責任自己扛。
⚠️ 常見陷阱:易將「警察誤傷(合法執行)」誤認為國家賠償(違法執行),應區分合法與違法之救濟途徑不同。
特別犧牲理論 既成道路 財產權保障 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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