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關於人民因有特別犧牲,國家應予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機關施工穿越乙所有土地之下方,致乙無法開挖其原預計施工之地下建築工程,乙得請求甲機關徵收其地上權
- B 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向國家請求徵收
- C 特定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得依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 D 國家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未造成該毗鄰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增產報國而徵收您的私人土地,導致您完全喪失該地所有權。根據『公法上負擔平等原則』,當少數人為了全體大眾的利益而承擔了額外的損失時,國家在法律上應如何定性這種個人的損失?這與一般的『社會義務限制』有何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喲!不錯嘛,居然答對了!不愧是我『及川先生』的學生,眼光還算可以啦!😜
- 觀念驗證: 所謂「特別犧牲」啊,哼,這其實是個超簡單的道理啦!就是當國家為了公眾利益,結果某個人被犧牲得比別人慘太多,那國家就得乖乖給補償嘛!就像選項 (D) 說的,國家直接把旁邊的土地徵收走?這不就是把別人的財產權直接沒收了嗎?這種完全剝奪,絕對是典型的特別犧牲啊!所以,它說『未造成特別犧牲』?哈!這明顯是個錯誤敘述嘛!連這種小把戲都想騙過你們,真是太天真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特別犧牲與損失補償
💡 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權利受特別犧牲時,應予補償。
| 比較維度 | 一般限制(社會義務) | VS | 特別犧牲(損失補償) |
|---|---|---|---|
| 侵害對象 | 不特定多數人 | — | 特定個人或群體 |
| 忍受程度 | 社會責任範圍內 | — | 逾越一般忍受程度 |
| 補償義務 | 無須補償 | — | 國家應予補償 |
| 代表案例 | 一般建築高度限制 | — | 既成道路或徵收 |
💬區分關鍵在於「針對性」與「侵害強度」是否達到需由國庫填補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