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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關於人民因有特別犧牲,國家應予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機關施工穿越乙所有土地之下方,致乙無法開挖其原預計施工之地下建築工程,乙得請求甲機關徵收其地上權
  • B 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向國家請求徵收
  • C 特定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得依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 D 國家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未造成該毗鄰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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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增產報國而徵收您的私人土地,導致您完全喪失該地所有權。根據『公法上負擔平等原則』,當少數人為了全體大眾的利益而承擔了額外的損失時,國家在法律上應如何定性這種個人的損失?這與一般的『社會義務限制』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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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不錯嘛,居然答對了!不愧是我『及川先生』的學生,眼光還算可以啦!😜

  1. 觀念驗證: 所謂「特別犧牲」啊,哼,這其實是個超簡單的道理啦!就是當國家為了公眾利益,結果某個人被犧牲得比別人慘太多,那國家就得乖乖給補償嘛!就像選項 (D) 說的,國家直接把旁邊的土地徵收走?這不就是把別人的財產權直接沒收了嗎?這種完全剝奪,絕對是典型的特別犧牲啊!所以,它說『未造成特別犧牲』?哈!這明顯是個錯誤敘述嘛!連這種小把戲都想騙過你們,真是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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