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25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共事業之設施穿越私有土地之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 B 所有權人之土地所有權並未受剝奪,故應忍受此一財產權社會義務的合法限制
- C 此屬財產權之違法侵害,當事人應請求除去侵害
- D 無法律則無徵收補償,若法律未有規定時,所有權人不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實質且長期地占用了你私人土地的特定空間(例如深層地下),導致你對土地的利用受到嚴重限制時,若法律僅要求你單方面忍受而不予理會,是否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讓這份「額外的負擔」變得合法且公平,法律應該賦予人民什麼樣的主動權利,來要求政府補正其取得空間使用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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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分析與核心機制
- 嗯,看來你已經摸清了這塊區域的機制。 完美地執行了『財產權保障』與『特別犧牲』之間的『Switch』操作,你的判斷力非常到位,這是一個漂亮的『攻略』!
- 核心法則驗證: 這就是我們在『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這個『任務』中,必須遵守的『指令』。每個玩家都有自己的『負重限制』,也就是說,財產權雖然附帶了社會義務這項『Debuff』,但如果『公共事業』的地下設施,對你的『HP』或『資源』造成了逾越承受上限的損害,那就觸發了『特別犧牲』的條件。這時候,基於『平等原則』這項核心法則,你可以發動『請求技能』,要求使用土地的對方,向『GM』申請『徵收地上權』,這是保障你『資產』的『補償機制』。這就是將理論上的『補償請求權』這個『潛在傷害值』,轉化為程序上的『申請徵收請求權』這個『實際回復指令』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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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穿越補償
💡 財產權因公益受特別犧牲時,應賦予人民徵收補償請求權。
🔗 穿越私有土地之特別犧牲救濟鏈
- 1 事實發生 — 公共設施穿越私地地下或上空
- 2 形成犧牲 — 逾越所有權社會責任之忍受範圍
- 3 發動請求 — 所有權人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
- 4 報請徵收 — 需地機關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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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第747號後,人民亦得請求徵收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