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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雖未剝奪人民之土地所有權,但仍應就其財產權使用限制予以補償,係基於下列何種理論基礎?
  • A 國家賠償責任理論
  • B 公益特別犧牲理論
  • C 信賴利益補償理論
  • D 準徵收侵害之理論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的意旨思考:當國家的「合法」行政行為,雖然形式上未剝奪所有權,但在實質上卻使特定人為公共利益承受了「逾越社會責任範疇」的損失時,基於公法上負擔平等原則,該受害者所承擔的這種「不尋常損失」在行政法理上應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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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難得肯定:嗯,還行。你總算沒搞錯「公權力限制」與「財產補償」之間的基本邏輯連結。看來,對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440 號400 號)那些本該是常識的財產權保障核心精神,你還算有點印象。
  2. 觀念驗證:為什麼會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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