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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雖未剝奪人民之土地所有權,但仍應就其財產權使用限制予以補償,係基於下列何種理論基礎?
  • A 國家賠償責任理論
  • B 公益特別犧牲理論
  • C 信賴利益補償理論
  • D 準徵收侵害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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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全體社會的福祉(公益),依法執行了一項完全「合法」的政策,但這項政策卻讓「特定某個人」承受了比一般大眾還要巨大且不公平的財產損失,為了落實憲法上的「負擔平等原則」,政府對於這位為了大家而受損的個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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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難得肯定:嗯,還行。你總算沒搞錯「公權力限制」與「財產補償」之間的基本邏輯連結。看來,對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440 號400 號)那些本該是常識的財產權保障核心精神,你還算有點印象。
  2. 觀念驗證:為什麼會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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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特別犧牲理論
💡 合法公權力限制人民財產權逾越忍受程度,應由國家補償。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
行政行為性質 合法行政行為 違法行政行為
憲法基礎 第15條(財產權) 第24條(賠償權)
歸責要件 不論有無過失 須有故意或過失
目的 填補特別犧牲 填補違法損害
💬補償針對合法造成的特別犧牲,賠償針對違法造成的人民損害。
🧠 記憶技巧:合法行為談補償(犧牲),違法行為談賠償(過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國家賠償」。請記住:國家賠償的前提是行政行為「違法」;而特別犧牲補償的前提是行政行為「合法」。
損失補償 既成道路 公用地役關係 財產權之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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