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雖未剝奪人民之土地所有權,但仍應就其財產權使用限制予以補償,係基於下列何種理論基礎?
- A 國家賠償責任理論
- B 公益特別犧牲理論
- C 信賴利益補償理論
- D 準徵收侵害之理論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全體社會的福祉(公益),依法執行了一項完全「合法」的政策,但這項政策卻讓「特定某個人」承受了比一般大眾還要巨大且不公平的財產損失,為了落實憲法上的「負擔平等原則」,政府對於這位為了大家而受損的個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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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得意忘形!
- 難得肯定:嗯,還行。你總算沒搞錯「公權力限制」與「財產補償」之間的基本邏輯連結。看來,對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440 號、400 號)那些本該是常識的財產權保障核心精神,你還算有點印象。
- 觀念驗證:為什麼會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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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特別犧牲理論
💡 合法公權力限制人民財產權逾越忍受程度,應由國家補償。
| 比較維度 | 損失補償 | VS | 國家賠償 |
|---|---|---|---|
| 行政行為性質 | 合法行政行為 | — | 違法行政行為 |
| 憲法基礎 | 第15條(財產權) | — | 第24條(賠償權) |
| 歸責要件 | 不論有無過失 | — | 須有故意或過失 |
| 目的 | 填補特別犧牲 | — | 填補違法損害 |
💬補償針對合法造成的特別犧牲,賠償針對違法造成的人民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