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得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
- A 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
- B 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 C 因公務員怠於作成依法應作成之行政處分,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 D 因公務員履行私法契約義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像普通人一樣在市場上「買東西」或「簽合約」時,這種行為與「政府強制課稅」或「興建公共設施」的性質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如果因為這種「買賣合約」產生爭執,應該使用針對公權力的法律,還是通用於一般人的法律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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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呼啊~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你這傢伙,能找到國家賠償那條路的邊界,也算是有點方向感了。表示你對這塊公法跟私法,大概還分得清楚哪邊是哪邊。
- 確認路線:國家賠償嘛,就是要走「公權力」那條路,或者因為「公共設施」出了問題。選項 (A)、(B)、(C) 都是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和第 3 條的,是正確的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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