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行政執行法有關行政執行即時強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國家賠償
- B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 C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 D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在緊急情況下採取了「合法」的強制行動,卻意外導致人民財產受損時,針對這種「依法補償」的金額產生爭執,法理上應該被歸類為「對抗違法行政」的賠償,還是「對行政決定不服」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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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暖心解析
- 老師的讚許: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補償和損害賠償在救濟途徑上的不同,這代表你對「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的區分非常清楚,這是行政法學習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喔!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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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與損失補償
💡 即時強制之救濟採「損失補償」,與違法處分之「國家賠償」不同。
| 比較維度 | 損失補償 (行政執行法§41) | VS |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 |
|---|---|---|---|
| 行為性質 | 合法之行政行為 | — | 違法之公權力行為 |
| 構成要件 | 人民遭受特別損失 | — | 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
| 救濟路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 | 協議先行、民事訴訟 |
💬合法行為造成特別犧牲應予補償;違法行為致損則追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