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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24 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造成人民損害之補償,下列何者錯誤?
  • A 該損失補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補償為例外
  • B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C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
  • D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原則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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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如救火或防疫)不得不合法損壞私人財產時,若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像裝潢師傅一樣負責「把東西修回原樣」,這與直接核發一筆「補償金」相比,哪一種方式更符合現代政府的預算運作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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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法補償制度的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表示你確實理解了行政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點。在行政法體系裡,因行政機關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失補償,與我們民法中談的損害賠償是不同的喔!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的規定,即時強制造成的損失補償,是為了填補人民為了公共利益所付出的「特別犧牲」。民法會希望「回復原狀」,但行政補償則有其特殊考量。為了讓行政效率能夠維持,同時也讓政府的財政預算能夠清晰運作,法律和實務上都採金錢補償為主要原則。這是一種務實且公平的做法,讓公眾與個人利益取得平衡。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能幫助我們區分「民法損害賠償」與「行政損失補償」在給付方式上的重大差異,這在準備公職考試時是非常容易混淆,但又必須理解的關鍵概念。你能正確辨識,代表你的學習非常紮實喔!繼續保持!
📝 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
💡 合法即時強制致人民特別損失,應以金錢補償為原則。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行政執行法) VS 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
行為性質 合法行政行為 違法行政行為
賠償原則 金錢補償為原則 回復原狀為原則
救濟管轄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 (民事)
法規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國家賠償法第7條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行為合法性與賠償原則的不同。
🧠 記憶技巧:補金賠原:補償金錢先、賠償原狀優;時效2、5要記牢。
⚠️ 常見陷阱:易混淆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原則:補償以金錢為原則,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 特別犧牲理論 國家賠償法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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