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24 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造成人民損害之補償,下列何者錯誤?
- A 該損失補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補償為例外
- B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C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
- D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原則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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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如救火或防疫)不得不合法損壞私人財產時,若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像裝潢師傅一樣負責「把東西修回原樣」,這與直接核發一筆「補償金」相比,哪一種方式更符合現代政府的預算運作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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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法補償制度的核心觀念!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表示你確實理解了行政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點。在行政法體系裡,因行政機關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失補償,與我們民法中談的損害賠償是不同的喔!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的規定,即時強制造成的損失補償,是為了填補人民為了公共利益所付出的「特別犧牲」。民法會希望「回復原狀」,但行政補償則有其特殊考量。為了讓行政效率能夠維持,同時也讓政府的財政預算能夠清晰運作,法律和實務上都採金錢補償為主要原則。這是一種務實且公平的做法,讓公眾與個人利益取得平衡。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能幫助我們區分「民法損害賠償」與「行政損失補償」在給付方式上的重大差異,這在準備公職考試時是非常容易混淆,但又必須理解的關鍵概念。你能正確辨識,代表你的學習非常紮實喔!繼續保持!
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
💡 合法即時強制致人民特別損失,應以金錢補償為原則。
| 比較維度 | 損失補償 (行政執行法) | VS | 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 |
|---|---|---|---|
| 行為性質 | 合法行政行為 | — | 違法行政行為 |
| 賠償原則 | 金錢補償為原則 | — | 回復原狀為原則 |
| 救濟管轄 | 行政法院 | — | 普通法院 (民事) |
| 法規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 — | 國家賠償法第7條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行為合法性與賠償原則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