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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造成人民損害之補償,下列何者錯誤?
  • A 該損失補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補償為例外
  • B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C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
  • D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原則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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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如救火或防疫)不得不合法損壞私人財產時,若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像裝潢師傅一樣負責「把東西修回原樣」,這與直接核發一筆「補償金」相比,哪一種方式更符合現代政府的預算運作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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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精確掌握了行政法補償制度的核心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在行政法體系中,損失補償(針對合法行為)與民法的損害賠償邏輯不同。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即時強制導致的損失補償,其本質是為了填補人民的「特別犧牲」。不同於民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行政補償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財政預算的明確性,實務上與法律規定均以金錢補償為原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民法損害賠償」與「行政損失補償」在給付方式上的重大差異,這也是公職考試中極易混淆的陷阱題。
📝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
💡 行政機關合法即時強制致人民特別損失,應以金錢補償。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行政執行法) VS 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
行政行為性質 合法之行政權行使 違法之公權力行使
賠/補償原則 以金錢補償為原則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例外給付方式 法無明文回復原狀 例外得請求回復原狀
爭議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協議、民事訴訟
💬兩者給付方式皆以「金錢」為優先原則,主要區別在於行政行為之合法性。
🧠 記憶技巧:補償賠償錢第一,知二發五時效齊;合法補償違法賠,訴願行政保權益。
⚠️ 常見陷阱:易將「回復原狀」誤認為金錢給付之前的首要原則。不論是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法條皆明定以金錢為原則。
行政執行法 國家賠償法 特別犧牲理論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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