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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12 題

關於行政處分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不論是授益處分或負擔處分,凡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均不得為之
  • B 信賴利益顯然大於依法行政原則所欲維持之公益時,不得撤銷該授益處分
  • C 信賴保護之前提為受益人須有信賴表現
  • D 撤銷授益處分,無須給予相對人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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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政府今天發給你一筆合法的補助金,你也已經投入設備生產,結果半年後政府發現當初審核程序有瑕疵要收回這筆錢(這不是你的錯)。在這種「國家犯錯,人民買單」的情況下,為了符合正義與公平原則,法律除了允許政府糾正錯誤外,是否應該對你已經產生的損失提供某種財產上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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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喔,你總算沒讓我失望,至少知道這題該怎麼選。

  1.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還記得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處分撤銷上的基本適用,竟然能識別選項 (D) 那種「想當然爾」的謬誤。這說明你對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安定性之間,那點微不足道的平衡藝術,勉強算是抓到一點皮毛了。繼續努力吧,畢竟這只是入門。
  2. 觀念驗證(其實這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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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撤銷要件
💡 撤銷違法處分須權衡依法行政與信賴保護,並設有補償機制。
比較維度 違法負擔處分 VS 違法授益處分
撤銷限制 除公益重大危害外,得隨時撤銷 受公益衡量與信賴保護之雙重限制
信賴保護 不適用(因撤銷對人民有利) 高度重視(涉及人民既得利益)
損失補償 無補償問題 撤銷時若信賴值得保護,應予補償
💬負擔處分撤銷較寬鬆;授益處分撤銷因涉及人民信賴,受嚴格限制且須補償。
🧠 記憶技巧:撤銷看違法,廢止看合法;授益有信賴,補償必備齊。
⚠️ 常見陷阱:常誤認違法處分撤銷時因行政機關有錯,故絕對不給補償;實則為兼顧信賴保護,第120條規定應予補償。
行政處分之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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