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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行政機關對於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予以撤銷,如受益人無法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撤銷之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合理賠償
  • B 給予必要賠償
  • C 給予合理補償
  • D 給予部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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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導正錯誤(法律上的合法動作)而必須收回原本給出的好處時,若該民眾完全沒有過錯,法律通常會要求政府支付一筆金額。請思考:這種基於「損失填補」而非「損害賠償」的情形,法律術語通常如何稱呼?而這筆金額的發放標準,應該是無上限的「必要」支出,還是基於社會公平原則的「合適」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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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受益處分之信賴補償
💡 違法受益處分撤銷後,信賴值得保護者應獲合理補償。
比較維度 損害賠償 VS 損失補償
行為前提 針對違法行為(如國賠) 針對合法或信賴行為
法理基礎 侵權行為、回復原狀 信賴保護、公益犧牲
金額標準 填補損害及所失利益 合理補償且有限額規定
💬賠償重在「矯治違法」;補償重在「平衡公益與私益」。
🧠 記憶技巧:賠償(法、過失、填補);補償(公、信賴、合理)。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賠償」與「補償」。法律用語中,賠償(Reparation)針對違法侵權;補償(Compensation)針對合法行為或信賴保護下的財產損失。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 行政處分之廢止(第123條) 補償金額之限制(第12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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