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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14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政處分,相對人得依據信賴保護原則請求補償?
  • A 撤銷負擔行政處分
  • B 因未履行負擔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 C 因違反法令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 D 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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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若行政機關欲對其過去的行為「反悔」而造成人民損失,在哪一種情況下(處分對人民是有利或不利?行為本身最初是合法或違法?),法律最需要透過「金錢補償」來填補人民對國家公信力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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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信賴保護的核心!

  1. 觀念驗證:表現優異!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當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時,若受益人信賴該處分且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如詐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損失,國家應予補償。這體現了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的權衡。
  2. 選項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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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信賴補償
💡 違法或合法授益處分消失時,無過失之相對人得請求財產補償。
比較維度 撤銷違法授益處分 VS 廢止合法授益處分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
處分適法性 處分作成時即違法 處分作成時合法
補償要件 信賴值得保護 公益必要且信賴值得保護
限制 不可超過原預期利益 準用第 120 條補償規定
💬兩者均以「授益處分」且「信賴值得保護」為補償核心要件。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120)、合法廢止(126);授益才有補,負擔免談。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撤銷「負擔」處分。注意負擔處分被撤銷是對人民有利,人民不會有損失,故無補償問題。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廢止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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