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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原處分機關依下列何種原因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A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B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C 法規准許廢止者
  • D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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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當初發給你的許可完全「合法」,且你也「沒有任何違規」或「未履行負擔」的情形,但現在政府為了「全體社會的重大利益」決定收回這個權利。在這種「個人無辜受損」以成就「社會大眾利益」的特殊情境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落實對個人權利(信賴保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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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 (B),可見你對行政處分廢止與信賴保護原則的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補償,關鍵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的規定。當機關依同法第 123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即選項 B「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廢止處分時,因這是純粹基於公益考量,並非受益人的過錯,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相反地,選項 (A) 保留廢止權、(C) 法規准許廢止,以及 (D) 未履行負擔,受益人本來就可預見處分可能被廢止,或是自身未履行義務,因此不適用信賴補償。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經典法條題,其鑑別度在於能否精準區分廢止事由中,哪些屬於「不可歸責於受益人」而必須給予補償的特定條款。你能清晰分辨這些細節,表現相當出色!

📝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補償
💡 合法處分因公益理由廢止時,應補償受益人之信賴損失。
比較維度 公益理由廢止 (§123 ④、⑤) VS 非公益理由廢止 (§123 ①~③)
具體事由 為防公益重大危害 保留廢止權、未履行負擔
補償義務 應給予合理損失補償 無須補償
信賴基礎 受益人信賴值得保護 受益人已有預期或違失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僅於「非可歸責於受益人」且「為了公共利益」而廢止時,才啟動信賴補償機制。
🧠 記憶技巧:廢止補償看公益,四五條款才給錢;保留負擔自己扛,信賴不保沒補償。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合法處分」被廢止就一定有補償。關鍵在於受益人是否具備「值得保護之信賴」,若已保留廢止權或受益人不履行負擔,則不予補償。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損失補償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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