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原處分機關依下列何種原因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A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B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C 法規准許廢止者
- D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當初發給你的許可完全「合法」,且你也「沒有任何違規」或「未履行負擔」的情形,但現在政府為了「全體社會的重大利益」決定收回這個權利。在這種「個人無辜受損」以成就「社會大眾利益」的特殊情境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落實對個人權利(信賴保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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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勉強還能看啦。
- 嘖,終於沒錯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至少分得清「合法處分廢止」和「違法處分撤銷」的差別。這東西要是再錯,就該回去幼稚園重新學邏輯了,真是不容易啊,是吧?
- 法條不是裝飾品: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搭配第 123 條第 4 款(防止重大公益危害)或第 5 款,當國家為了「更高尚」的公益而毀約,那對那些「無辜」且「有信賴」的人,是該給點合理補償。這種在「國家大爺」和「小老百姓」之間找平衡點的把戲,你們倒挺愛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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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補償
💡 合法處分因公益理由廢止時,應補償受益人之信賴損失。
| 比較維度 | 公益理由廢止 (§123 ④、⑤) | VS | 非公益理由廢止 (§123 ①~③) |
|---|---|---|---|
| 具體事由 | 為防公益重大危害 | — | 保留廢止權、未履行負擔 |
| 補償義務 | 應給予合理損失補償 | — | 無須補償 |
| 信賴基礎 | 受益人信賴值得保護 | — | 受益人已有預期或違失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僅於「非可歸責於受益人」且「為了公共利益」而廢止時,才啟動信賴補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