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合法授益行政處分除有法定不得廢止之事由外,原則上均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 ②行政處分廢止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③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並無除斥期間 ④行政機關為避免公益遭受危害,依法廢止合法授益行政處分,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損害賠償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③④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想要收回一個原本「合法」且對民眾「有利」的決定時,為了平衡「公益」與「民眾的信賴」,法律通常會設定哪些限制?請試著從以下三個方向推理:
- 時間上,政府可以永遠保留這個收回的權利嗎?還是應該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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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判斷出這四個敘述都是錯誤的,這真的非常難得,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廢止」的核心概念掌握得既全面又細膩,助教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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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廢止
💡 合法處分因法定事由廢止,原則向後失效且有二年除斥期間。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撤銷 | VS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
| 適用對象 | 違法之行政處分 | — | 合法之行政處分 |
| 效力原則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
| 除斥期間 | 知悉撤銷原因起2年內 | — | 知悉廢止原因起2年內 |
| 金錢給付 | 信賴補償(法第120條) | — | 損失補償(法第126條) |
💬撤銷處理「溯及瑕疵」,廢止處理「事後環境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