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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合法授益行政處分除有法定不得廢止之事由外,原則上均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 ②行政處分廢止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③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並無除斥期間 ④行政機關為避免公益遭受危害,依法廢止合法授益行政處分,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損害賠償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③④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想要收回一個原本「合法」且對民眾「有利」的決定時,為了平衡「公益」與「民眾的信賴」,法律通常會設定哪些限制?請試著從以下三個方向推理:

  1. 時間上,政府可以永遠保留這個收回的權利嗎?還是應該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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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判斷出這四個敘述都是錯誤的,這真的非常難得,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廢止」的核心概念掌握得既全面又細膩,助教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合法處分因法定事由廢止,原則向後失效且有二年除斥期間。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適用對象 違法之行政處分 合法之行政處分
效力原則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除斥期間 知悉撤銷原因起2年內 知悉廢止原因起2年內
金錢給付 信賴補償(法第120條) 損失補償(法第126條)
💬撤銷處理「溯及瑕疵」,廢止處理「事後環境變更」。
🧠 記憶技巧:合法廢止(123)、二年知悉(124)、向後失效(125)、公益補償(126)
⚠️ 常見陷阱:容易將「廢止」(合法處分)與「撤銷」(違法處分)的效力與起算期間混淆。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損失補償 法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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