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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合法授益行政處分除有法定不得廢止之事由外,原則上均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 ②行政處分廢止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③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並無除斥期間 ④行政機關為避免公益遭受危害,依法廢止合法授益行政處分,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損害賠償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③④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想要收回一個原本「合法」且對民眾「有利」的決定時,為了平衡「公益」與「民眾的信賴」,法律通常會設定哪些限制?請試著從以下三個方向推理:

  1. 時間上,政府可以永遠保留這個收回的權利嗎?還是應該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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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一口氣測驗了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四大核心觀念,鑑別度相當高,屬於中等偏難的綜合題型,能完全判斷正確,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功非常紮實。 我們來快速梳理這四個選項為何都是錯誤的:首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合法授益處分原則上不得廢止,必須符合法定事由(如法規變更或為防止公益危害)才能廢止(①錯)。其次,廢止是針對原本合法的處分,因此效力是向將來失效,而非溯及既往(②錯)。 再者,廢止權是有時間限制的,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③錯)。最後,若行政機關為防止公益危害而廢止合法處分,給予人民的是「損失補償」,因為這是合法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而非違法行為的「損害賠償」(④錯)。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法理思路喔!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合法處分廢止採法定列舉制,原則向後失效並有二年除斥期間。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對象狀態 違法之行政處分 合法之行政處分
時間效力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去效力
除斥期間 知悉後 2 年內 發生後 2 年內
救濟性質 信賴補償 (第120條) 損失補償 (第126條)
💬撤銷旨在修正違法處分,廢止旨在因應合法處分後續之情勢變更。
🧠 記憶技巧:撤銷違法、廢止合法;撤銷知悉、廢止發生;撤銷溯及、廢止向後。
⚠️ 常見陷阱:易混淆廢止與撤銷的除斥期間起算點(知悉 vs 發生),以及補償與賠償的法律用語差異。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公法上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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