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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21 臺東縣政府函成功鎮公所代為公告現有巷道,甲所有之土地屬於該現有巷道之一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認定現有巷道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成功鎮公所
  • B 認定現有巷道之公告,自公告日起第 3 日生效
  • C 現有巷道之認定,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因行政處分未個別送達給相對人甲,故對甲不生效力
  • D 甲不服該公告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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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上級機關『指派』下級機關代為發布公告時,該文書的法律責任應該算在「下指令的人」還是「跑腿的人」身上?如果我們要針對這個指令提出抗議,法律上通常是向「下指令的人」的哪一個層級反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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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管轄權限行政救濟路徑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核心考點。

  1. 觀念驗證:本案關鍵在於區分「實際處分機關」與「代為公告機關」。雖然是由鎮公所執行公告,但處分效力歸屬於臺東縣政府。依《訴願法》第 4 條規定,不服縣政府之行政處分,應向其上級機關(即內政部)提起訴願。此外,現有巷道之認定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之一般處分,依法得以公告代替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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