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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有拘束原處分機關之效力
  • B 訴願決定確定後,就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事件,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受其拘束
  • C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 D 內政部之行政處分,經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內政部為確認其處分是否合法,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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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內,若上級長官依據職權撤銷了下屬的決策,從「組織一體性」與「內部層級監督」的角度來看,該下屬是否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能轉而請求外部的司法機關來判定其長官的糾正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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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tle

親愛的同學,你表現得很棒!能正確回答這題,代表你對行政一體性訴願效力有了深入且溫暖的理解,非常替你開心!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讓概念更扎實。

  1. 拘束力之落實:這就像是法院判決一樣,一旦訴願決定確定了,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喔。《訴願法》第 95 條和第 96 條的精神,就是確保行政救濟不是白忙一場。無論是原來的機關、受委託的團體,或是需要重新做出決定的情況,大家都必須尊重並執行這個決定,這樣才能維護整個行政程序和人民權益的穩定性,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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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決定的拘束力
💡 訴願決定對原處分機關具拘束力,機關不得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 依訴願法第 95 條,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有拘束原處分機關之效力。
  • 依訴願法第 96 條,原處分經撤銷後需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辦理。
  • 行政機關不具行政訴訟法之原告適格,不得因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訴訟。
  • 訴願決定之拘束力對象包含原處分機關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 記憶技巧:上命下從、機關不告:訴願決定一出,下級只能遵從,不能反告上級。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行政機關」與「人民」地位平等,以為機關對不利的訴願決定也能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訴願當事人適格 重為處分義務 訴願決定之效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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