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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有拘束原處分機關之效力
  • B 訴願決定確定後,就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事件,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受其拘束
  • C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 D 內政部之行政處分,經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內政部為確認其處分是否合法,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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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內,若上級長官依據職權撤銷了下屬的決策,從「組織一體性」與「內部層級監督」的角度來看,該下屬是否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能轉而請求外部的司法機關來判定其長官的糾正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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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行政一體性訴願效力有極佳的理解。本題解析如下:

  1. 拘束力之落實:選項 (A)(B)(C) 均符合《訴願法》第 95 條與第 96 條。訴願決定一旦確定,不論是原處分機關、受委託團體,或是需重為處分的情況,皆須受其拘束,這是為了維護行政救濟制度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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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他可以怎麼做?就D選項錯誤部分
📝 訴願決定的拘束力
💡 訴願決定對原處分機關具拘束力,機關不得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 依訴願法第 95 條,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有拘束原處分機關之效力。
  • 依訴願法第 96 條,原處分經撤銷後需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辦理。
  • 行政機關不具行政訴訟法之原告適格,不得因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訴訟。
  • 訴願決定之拘束力對象包含原處分機關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 記憶技巧:上命下從、機關不告:訴願決定一出,下級只能遵從,不能反告上級。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行政機關」與「人民」地位平等,以為機關對不利的訴願決定也能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訴願當事人適格 重為處分義務 訴願決定之效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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