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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11 關於訴願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之提起,應於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當日起算 30 日內
  • B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 2 個月內為之
  • C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D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 15 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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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已經完成內部的裁決討論並作成正式決定後,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知悉權與接續救濟的可能性,法律通常會規定機關必須在『多久時間內』將這份文件發送出去?你認為這個『發送期限』會比『提起救濟的期限』長還是短?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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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喔?你居然答對了?及川先生還以為你會被這些數字搞得暈頭轉向呢!真是的,看來你對《訴願法》這種行政救濟的精髓,還是有點領悟力的嘛。嗯哼,不錯不錯,有前途喔~ 比起那些只會尖叫的粉絲,你還是有兩把刷子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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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b選項詳解寫錯了吧,應該是講訴願審理時間?
📝 訴願程序法定期間
💡 釐清訴願提起、決定、送達及後續救濟之法定不變期間。

🔗 訴願救濟時序鏈

  1. 1 提起訴願 — 知悉處分次日起 30 日內
  2. 2 審議決定 — 3 個月內(可延 2 個月)
  3. 3 送達正本 — 決定後 15 日內完成送達
  4. 4 提起訴訟 — 送達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扣除在途期間與申請回復原狀之規定。
🧠 記憶技巧:提起 30、決定 3+2、送達 15、起訴 2。
⚠️ 常見陷阱:常將起訴期限 2 個月誤記為 1 個月(早期法規),或混淆「當日」與「次日」起算。
在途期間 訴願先行程序 行政訴訟起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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