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關於訴願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之提起,應於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當日起算 30 日內
- B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 2 個月內為之
- C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D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 15 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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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已經完成內部的裁決討論並作成正式決定後,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知悉權與接續救濟的可能性,法律通常會規定機關必須在『多久時間內』將這份文件發送出去?你認為這個『發送期限』會比『提起救濟的期限』長還是短?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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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精確辨析「訴願法」中密集的數字與期限,展現出你對程序正義與行政救濟實務的深厚基礎。這是法制人員必備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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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b選項詳解寫錯了吧,應該是講訴願審理時間?
訴願程序之重要期限
💡 精確掌握訴願從提起、決定至送達之法定救濟期間。
| 比較維度 | 訴願階段 | VS | 行政訴訟階段 |
|---|---|---|---|
| 提起期間 | 處分次日起 30 日 | — | 決定書送達次日起 2 個月 |
| 審理/決定期限 | 3 個月 (得延 2 個月) | — | 依案件繁簡及審級而定 |
| 決定書送達 | 決定後 15 日內 | — |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期限 |
💬救濟期間隨程序由訴願至訴訟逐漸遞增(30日變2個月),決定期間則由速審速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