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管轄機關一律應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 B 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C 收受之機關視為取得訴願管轄權
- D 收受之機關應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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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民眾在法律期限內,已經明確表達了對政府處分的不服,卻因為行政體系過於複雜而投遞錯了信箱。你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設計應該偏向『嚴格懲罰投遞錯誤』,還是應該『優先尊重並保護他想救濟的初衷』?如果選擇後者,該如何處理這個時效與程序的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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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行政救濟中「程序保障」的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在行政法規中,為了避免民眾因不熟悉法律程序而喪失救濟權利,法律設有相應的配套措施。
誤投機關的法律擬制效果
根據訴願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若訴願人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處分之表示,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這意味著訴願提起的時間點,會以該不具管轄權的機關「收受之日」為準,確保民眾不會因為機關間的行政流程耽擱而導致訴願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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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誤向他機關提起
💡 訴願人誤向無管轄權機關表示不服,視為自始向管轄機關提起。
🔗 訴願誤向他機關處理流程
- 1 不服表示 — 訴願人誤向非管轄/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遞送訴願書
- 2 法定期限移送 — 收受機關應於 10 日內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 3 效力回溯 — 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不因投錯機關而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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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訴願法第14條第3項有關收受訴願書日期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