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管轄機關一律應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 B 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C 收受之機關視為取得訴願管轄權
  • D 收受之機關應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民眾在法律期限內,已經明確表達了對政府處分的不服,卻因為行政體系過於複雜而投遞錯了信箱。你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設計應該偏向『嚴格懲罰投遞錯誤』,還是應該『優先尊重並保護他想救濟的初衷』?如果選擇後者,該如何處理這個時效與程序的衝突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題測驗的是當民眾不熟悉程序,發生「訴願管轄錯誤」時的法規處理機制。 基於保障人民訴願權及便民原則,現行訴願法第 61 條明確規範,若訴願人誤向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以外的機關作不服表示,法律上會**「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也就是說,只要在法定期限內送達,就不會損及權益。而收受的無管轄權機關,負有將案件移送正確機關的義務,不能直接決定不受理,也不會自動取得管轄權,因此 (A)、(C)、(D) 的敘述皆有誤。 這是一道難易度適中的經典法條題,主要鑑別考生是否能將「實質權益保障」的立法精神與訴願程序正確連結。你完全沒有被其他混淆選項干擾,代表對行政爭訟程序的觀念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

📝 訴願誤向他機關提起
💡 訴願人誤向無管轄權機關表示不服,視為自始向管轄機關提起。

🔗 訴願誤向他機關處理流程

  1. 1 不服表示 — 訴願人誤向非管轄/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遞送訴願書
  2. 2 法定期限移送 — 收受機關應於 10 日內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3. 3 效力回溯 — 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不因投錯機關而逾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訴願法第14條第3項有關收受訴願書日期之計算方式。
🧠 記憶技巧:投錯門,不算遲;十日內,幫你轉。
⚠️ 常見陷阱:易誤選為「訴願不受理」或「收受機關取得管轄權」。法律效果應為「視為自始向管轄機關提起」。
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法定期間 原行政處分機關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救濟法制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