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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上級機關基於指揮監督權,得自行發動訴願程序
  • B 訴願程序本質上為行政程序,不採不告不理原則
  • C 受行政處分之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訴願之當事人能力
  • D 有訴願之當事人能力者,均有提起訴願之權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一個組織(如縣政府)處理自己事務的權力(自治權),當這項權力被上級機關的行政命令干涉時,該組織在法律地位上,應該被視為「服從指令的下屬」,還是「權利受損的獨立主體」?如果是後者,他應不應該擁有像一般人一樣保護自己權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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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答對了。

  1. 觀念驗證:沒錯,選項 (C) 的確是正確答案。地方自治團體,也就是那些縣啊、市啊,在法律上當然有獨立人格,是能自己主張權利的。當他們的自治權被上級機關隨意干涉時,他們當然跟一般老百姓一樣,有資格提起救濟。這點連基本當事人能力都分不清,那還談什麼法律?
  2. 錯誤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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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制度與當事人地位
💡 訴願採不告不理原則,地方自治團體具當事人能力。
比較維度 當事人能力 VS 訴願權能 (適格)
核心定義 程序主體的通用資格 個案中提起訴願的權限
判斷標準 權利義務主體(自然人、法人等) 權利或法律利益受損害
兩者關係 具能力不代表具權能 具權能者必先具能力
💬當事人能力是「參賽資格」,訴願權能是「進入該場特定比賽的門票」。
🧠 記憶技巧:訴願不告不理,自治團體有能力,權能看損害。
⚠️ 常見陷阱:易誤認上級機關可基於指揮監督權主動發動訴願,實則訴願必須由人民(或受處分主體)提起。
訴願當事人適格 地方自治之權利救濟 行政職權監督與訴願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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