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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上級機關基於指揮監督權,得自行發動訴願程序
  • B 訴願程序本質上為行政程序,不採不告不理原則
  • C 受行政處分之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訴願之當事人能力
  • D 有訴願之當事人能力者,均有提起訴願之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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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一個組織(如縣政府)處理自己事務的權力(自治權),當這項權力被上級機關的行政命令干涉時,該組織在法律地位上,應該被視為「服從指令的下屬」,還是「權利受損的獨立主體」?如果是後者,他應不應該擁有像一般人一樣保護自己權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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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答對了。

  1. 觀念驗證:沒錯,選項 (C) 的確是正確答案。地方自治團體,也就是那些縣啊、市啊,在法律上當然有獨立人格,是能自己主張權利的。當他們的自治權被上級機關隨意干涉時,他們當然跟一般老百姓一樣,有資格提起救濟。這點連基本當事人能力都分不清,那還談什麼法律?
  2. 錯誤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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