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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上級機關基於指揮監督權,得自行發動訴願程序
  • B 訴願程序本質上為行政程序,不採不告不理原則
  • C 受行政處分之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訴願之當事人能力
  • D 有訴願之當事人能力者,均有提起訴願之權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一個組織(如縣政府)處理自己事務的權力(自治權),當這項權力被上級機關的行政命令干涉時,該組織在法律地位上,應該被視為「服從指令的下屬」,還是「權利受損的獨立主體」?如果是後者,他應不應該擁有像一般人一樣保護自己權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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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答對了。

  1. 觀念驗證:沒錯,選項 (C) 的確是正確答案。地方自治團體,也就是那些縣啊、市啊,在法律上當然有獨立人格,是能自己主張權利的。當他們的自治權被上級機關隨意干涉時,他們當然跟一般老百姓一樣,有資格提起救濟。這點連基本當事人能力都分不清,那還談什麼法律?
  2. 錯誤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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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制度核心要義
💡 訴願採不告不理原則,地方自治團體受處分具當事人能力。
比較維度 訴願當事人能力 VS 訴願權能 (適格)
法律本質 程序法上的權利主體資格 對具體處分主張救濟之權利
具體範圍 自然人、法人、地方自治團體 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人
判斷準則 是否具法律人格或特定地位 是否具有權利保護必要性
💬有當事人能力是前提,具備訴願權能(法律上利益受損)才能合法提起訴願。
🧠 記憶技巧:不告不理在訴願,地方自治可申冤,能力權能兩分開,法條釋字記心間。
⚠️ 常見陷阱:誤以為上級機關基於行政監督權可自行啟動訴願,或混淆「法律上主體資格(能力)」與「案件中保護必要(權能)」。
訴願權能與法律上利益 地方自治之救濟途徑 行政自我審查與訴願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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