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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已不存在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之
  • B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行政處分,不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 C 對於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D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利益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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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行政救濟程序已經因為當事人的主動放棄(撤回)而宣告終結,為了維持法律秩序的穩定,法律會允許當事人針對同一件事「反悔」並重新啟動程序嗎?這對於行政機關的處理效率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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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核心在於程序安定性。依據《訴願法》規定,當事人一旦自願撤回訴願,該程序即告終結。為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維持法律關係的確定性,法律不允許針對同一事件「重行提起」,若違反則受理機關應予以不受理決定。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地測試了考生是否能區分「程序不合法(不受理)」與「實體無理由(駁回)」的差異。特別是選項 (D) 涉及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也是考生容易混淆的關鍵點,你能答對代表對訴願法理有全盤的理解。
📝 訴願決定種類與效力
💡 訴願決定需先審查程序合法性,再進行實體審查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限制。
比較維度 不受理決定 VS 無理由駁回
審查階段 程序審查階段 實體審查階段
法條依據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法第79條
典型情境 逾期、撤回再提、處分不存在 原處分法令適用正確
💬程序不合法者先為不受理決定;程序合法但主張無據者方為駁回。
🧠 記憶技巧:撤回不再提,不利不變更,處分不在不受理。
⚠️ 常見陷阱:易混淆「不受理(程序不合法)」與「無理由駁回(程序合法但實體主張不通)」之適用時機。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訴願法第77條不受理情形 訴願決定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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