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已不存在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之
- B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行政處分,不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 C 對於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D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利益之變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行政救濟程序已經因為當事人的主動放棄(撤回)而宣告終結,為了維持法律秩序的穩定,法律會允許當事人針對同一件事「反悔」並重新啟動程序嗎?這對於行政機關的處理效率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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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核心在於程序安定性。依據《訴願法》規定,當事人一旦自願撤回訴願,該程序即告終結。為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維持法律關係的確定性,法律不允許針對同一事件「重行提起」,若違反則受理機關應予以不受理決定。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地測試了考生是否能區分「程序不合法(不受理)」與「實體無理由(駁回)」的差異。特別是選項 (D) 涉及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也是考生容易混淆的關鍵點,你能答對代表對訴願法理有全盤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