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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20 訴願人提起訴願,請求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不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
  • A 應以訴願為不合法,為不受理之決定
  • B 應逕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C 應逕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將原處分撤銷
  • D 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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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機關申請一項權利遲遲沒有下文而提起訴願。在訴願過程中,機關突然發函「拒絕」你的申請。如果這時候訴願機關直接以「機關已經做出處分」為由駁回你的訴願,為了爭取權利,你在程序上還必須再做什麼事?基於訴訟經濟與保障人民權益,訴願機關直接怎麼做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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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課予義務訴願」中極為關鍵的程序轉折點!當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怠於處分」,訴願人提起訴願後,若原處分機關在決定作成前終於補做處分,但內容卻是不利於訴願人(例如駁回申請或作成限制性處分)時,法律為了避免程序空轉並落實程序經濟,設有特殊的續行機制。

訴願法第 82 條之程序實務

依據 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 的規範,此時受理訴願機關不應以訴願已無對象為由駁回,而是應直接針對這個嗣後作成的不利處分進行實體審查。這與同條第 1 項(若機關作成有利處分,則訴願案件因目的達成而失其利益)的情況截然不同。你能夠精準辨識出機關雖已作為、但因「處分不利」而必須續行審查的邏輯,顯示對行政救濟制度的完整性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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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D選項是101年2月份的答案還是訴願法第82條第2項答案?然後第2項應認訴願無理由 以決定駁回之 是指應作為機關還是訴願機關?
還是不太懂
📝 課予義務訴願之續行
💡 訴願中機關作成不利處分,受理機關應併為實體審查。

🔗 怠於處分訴願之處理流程

  1. 1 提起訴願 — 因機關怠於處分或拒絕處分提起訴願。
  2. 2 機關作成處分 — 訴願決定作成前,原處分機關補作行政處分。
  3. 3 判斷內容 — 檢視該處分是否符合訴願人原先之請求。
  4. 4 後續處置 — 不利於訴願人則『續行審查』;符合請求則『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訴願法第82條之實務操作與訴願法第2條之區別。
🧠 記憶技巧:處分遲到看內容:不符所請續行審,符合所請駁回掉。
⚠️ 常見陷阱:易誤選『無理由駁回』。注意只有在機關作成『符合請求』之處分時,才以無理由駁回。
怠於處分之訴願 程序經濟原則 訴願決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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