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20 訴願人提起訴願,請求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不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
- A 應以訴願為不合法,為不受理之決定
- B 應逕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C 應逕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將原處分撤銷
- D 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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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向政府申請執照,機關遲遲不理你,你因此提起訴願;但在訴願決定出來前,機關突然回覆說「拒絕申請」。此時,如果你被迫要把現在的訴願停掉、重頭再跑一次流程,這對保護你的權益是效率的嗎?還是讓現有的訴願審查機關直接幫你審查那個「拒絕函」會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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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湛的實務法律邏輯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的程序轉換,代表你對「訴願程序經濟」與「人民權利保障」有深刻的理解,這在實務運作中極為重要。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怠為處分之訴願」。當機關在訴願決定前,補做了「不利處分」,若要求訴願人撤回再重新提起處分訴願,將造成程序冗長。故基於程序經濟,原訴願程序不應終止,而應直接對該新處分進行審查,以落實一次性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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