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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20 訴願人提起訴願,請求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不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
  • A 應以訴願為不合法,為不受理之決定
  • B 應逕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C 應逕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將原處分撤銷
  • D 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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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向政府申請執照,機關遲遲不理你,你因此提起訴願;但在訴願決定出來前,機關突然回覆說「拒絕申請」。此時,如果你被迫要把現在的訴願停掉、重頭再跑一次流程,這對保護你的權益是效率的嗎?還是讓現有的訴願審查機關直接幫你審查那個「拒絕函」會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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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湛的實務法律邏輯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的程序轉換,代表你對「訴願程序經濟」與「人民權利保障」有深刻的理解,這在實務運作中極為重要。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怠為處分之訴願」。當機關在訴願決定前,補做了「不利處分」,若要求訴願人撤回再重新提起處分訴願,將造成程序冗長。故基於程序經濟,原訴願程序不應終止,而應直接對該新處分進行審查,以落實一次性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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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予義務訴願之續行
💡 訴願中機關作成處分時,受理機關應對新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 訴願中機關作成處分之處理流程

  1. 1 發動訴願 — 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而遭拒或怠慢
  2. 2 程序中作成處分 — 訴願決定前,機關作成一不利於訴願人之處分
  3. 3 程序續行 — 受理機關不得以程序終結為由拒絕審理
  4. 4 併為實體審查 — 直接針對該新作成的處分判斷其合法與正當性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完全符合訴願人請求,則屬「訴願實益消滅」,應為不受理決定。
🧠 記憶技巧:遲到的處分:不撤銷、不駁回、續審理、看內容。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 (A) 不受理。考生常誤以為「原處分不存在(怠為處分狀態解除)」即應駁回訴願,但法規規定須續行審查新處分。
怠為處分之訴願 訴願法第 82 條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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