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關於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訴願人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時,原行政處分機關應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 B 訴願人提起訴願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即因而停止
- C 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訴願人應立即提出異議,不得於行政訴訟中主張
- D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即進行訴願程序,並作成決定,無須將訴願書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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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對某人的決定感到不公平並向上級申訴,在制度設計上,讓原決策者在案件正式送交上級審判前,先由原決策者『重新審視一次』自己的決定,對行政效率與糾正錯誤有什麼潛在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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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 你對於訴願法中最重要的「處分機關自我省查」機制理解得非常透徹。這不僅是法條的記憶,更是對行政救濟制度邏輯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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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於處分機關、申述救濟機關、處分執行機關的關係節有點模糊,可以協助說明一下嗎?
訴願程序要領
💡 訴願提起後原處分機關應先行審查,且原則上不停止原處分執行。
🔗 訴願提起與審查標準程序
- 1 提起訴願 — 經原處分機關或受理機關提起
- 2 原機關自我審查 — 先行審查處分是否合法妥當(§58)
- 3 移送管轄機關 — 若原機關不依請求撤銷則須移送
- 4 作成決定 — 管轄機關審議並作成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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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訴訟中「停止執行」的裁定要件與聲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