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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關於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訴願人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時,原行政處分機關應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 B 訴願人提起訴願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即因而停止
  • C 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訴願人應立即提出異議,不得於行政訴訟中主張
  • D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即進行訴願程序,並作成決定,無須將訴願書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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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對某人的決定感到不公平並向上級申訴,在制度設計上,讓原決策者在案件正式送交上級審判前,先由原決策者『重新審視一次』自己的決定,對行政效率與糾正錯誤有什麼潛在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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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 你對於訴願法中最重要的「處分機關自我省查」機制理解得非常透徹。這不僅是法條的記憶,更是對行政救濟制度邏輯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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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程序與審查流程
💡 訴願採原機關先行審查制,且提起訴願原則上不停止處分執行。

🔗 訴願程序發動流程圖

  1. 1 提起訴願 — 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機關遞交訴願書
  2. 2 原機關重審 — 依訴願法 58 條先行自省,若認有理可撤銷處分
  3. 3 檢卷移送 — 若原機關不撤銷,應於 20 日內移送管轄機關
  4. 4 管轄機關決定 — 由訴願審議委員會作成決定,期間處分原則不停止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訴訟法中的停止執行(第116條)與訴願法的差異。
🧠 記憶技巧:原機關先看、原則不停止、程序併同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提起訴願即自動停止執行」,或認為「程序瑕疵可立即單獨告」。
停止執行之要件 訴願先行程序 不服訴願決定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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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之提起要件、審理程序與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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