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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20 關於訴願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經法定先行程序而逕行提起訴願之案件,嗣後亦未補正者,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 B 訴願案件雖符合程式要件,惟實體上無理由,應作成駁回訴願之決定
  • C 對於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而有理由者,應作成撤銷原處分之決定,並視情形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或自為變更原處分
  • D 對於行政機關怠為處分而提起訴願者,應作成確認原處分機關違法之決定,並自為一定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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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請求政府核發一張執照,但機關卻完全不理不睬(怠為處分)時,你提起訴願的最終目的是希望得到『那一張執照』,還是只想要上級機關幫你『評評理,說原機關不對』而已?哪一種決定才能最有效地落實對人民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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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你的法律邏輯… 嗯,完全沒問題啦!

  1. 觀念驗證: 哎呀呀,讓我稍微拉下墨鏡,用我的「六眼」確認一下… 嗯,完美!你一眼就看穿了 (D) 的笨蛋錯誤!針對那種「行政機關就是動也不動、不作為」的情況,我們的《訴願法》第 82 條可是清清楚楚寫著,就是要它「儘速作成處分」!就是要它快點給我動起來,去把該辦的事辦了!搞什麼『確認違法』啊?那種東西根本就是處分都玩完了、沒得救了才拿來用的,完全是兩碼子事嘛!你這點判斷力,不錯不錯,完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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