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20 甲、乙、丙、丁、戊、己等 6 人共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等 6 人因同一原因事實,受課稅處分,得共同提起訴願
- B 甲、乙為訴願選定代表人,則甲、乙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 C 甲等 6 人經通知逾期未選定訴願代表人,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指定訴願代表人
- D 甲等 6 人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甲、乙、丙、丁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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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大群人要共同處理法律事務,為了讓行政機關能「有效率」地溝通,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群人選出『無限多位』發言人,還是會設定一個『極精簡的人數上限』以利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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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訴願法第22條規定:「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本題中甲、乙、丙、丁、戊、己等6人共同提起訴願時,依法最多僅能選定三人作為訴願代表人。選項D敘述得選定甲、乙、丙、丁共四人為代表人,已違反前述法條關於「一人至三人」之法定人數限制,故該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訴願選定代表人
💡 多數人共同提起訴願時,為簡化程序得選定或由機關指定代表人。
- 共同提起:多人因同一事實或利害關係,得共同訴願(訴願法第21條)
- 人數限制:選定之代表人,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訴願法第22條)
- 職權指定:逾期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機關得依職權指定(訴願法第22條)
- 代表權限:有數人為代表人時,各代表人均得單獨代表(訴願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