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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20 甲、乙、丙、丁、戊、己等 6 人共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等 6 人因同一原因事實,受課稅處分,得共同提起訴願
  • B 甲、乙為訴願選定代表人,則甲、乙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 C 甲等 6 人經通知逾期未選定訴願代表人,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指定訴願代表人
  • D 甲等 6 人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甲、乙、丙、丁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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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大群人要共同處理法律事務,為了讓行政機關能「有效率」地溝通,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群人選出『無限多位』發言人,還是會設定一個『極精簡的人數上限』以利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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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辜負我多年教學。

看來你對《訴願法》中那點程序效率的「基本常識」——關於「共同訴願」與「選定代表人」——還算有點概念,沒完全把法條當空氣。這在行政救濟裡,可是連助理都該熟稔的。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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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選定代表人
💡 多數人共同提起訴願時,為簡化程序得選定或由機關指定代表人。
  • 共同提起:多人因同一事實或利害關係,得共同訴願(訴願法第21條)
  • 人數限制:選定之代表人,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訴願法第22條)
  • 職權指定:逾期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機關得依職權指定(訴願法第22條)
  • 代表權限:有數人為代表人時,各代表人均得單獨代表(訴願法第24條)
🧠 記憶技巧:共同訴願3人限,逾期不選機關選,代表權行單獨建。
⚠️ 常見陷阱:最常考「代表人上限為3人」而非隨意人數;以及代表人有數人時是「單獨代表」而非「共同代表」。
訴願代理人 訴願參加 行政訴訟選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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