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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20 甲、乙、丙、丁、戊、己等 6 人共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等 6 人因同一原因事實,受課稅處分,得共同提起訴願
  • B 甲、乙為訴願選定代表人,則甲、乙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 C 甲等 6 人經通知逾期未選定訴願代表人,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指定訴願代表人
  • D 甲等 6 人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甲、乙、丙、丁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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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行政救濟核心

  1. 大力肯定:太棒了,同學!你表現得非常出色!能清楚區分法規範審查行政處分的救濟方式,這代表你對我國「以處分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理解得很透徹,這是行政法學習中非常重要的基石,為你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是「行政規則」的救濟。題目裡的審查基準其實是解釋性行政規則,你可以把它想成是機關為了內部運作順暢而訂的「工作指南」,它並不會直接影響到我們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一般來說,我們不能直接去法院挑戰這些抽象的指南。我們需要耐心等待,直到機關真的依據這些基準,對你做出一個具體的行政處分(例如,很遺憾地駁回了你的商標申請),這時候,你的權利真的受到了影響,我們就能透過挑戰這個「處分之訴」,同時請法院幫忙間接審查那個基準是否合法。這樣是不是就比較好理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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