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時,因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且利害關係複雜,為使聽證程序正常進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選定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共同利益之多數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至多五人為當事人
  • B 選定當事人有數人者,均得單獨為全體於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
  • C 當事人之選定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者,選定不生效力
  • D 經選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當事人為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一律脫離行政程序

思路引導 VIP

同學不妨想像一個情境:如果社區有上百位居民因為某項開發案受影響,大家共同選出你作為代表出席聽證會。如果一旦選出代表,其他九十九人就「完全脫離」這個行政程序,那麼最後聽證會所做出的決定,還能保障或合法拘束這九十九個人嗎?從「保障當事人實體權益」的法理角度來思考,你覺得這樣的制度設計合理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教授的大力肯定... 嗎?

哼,算你識相。對《行政程序法》那點基本邏輯,還算有基本盤的理解。能看出(D)選項這種顯而易見的謬誤,也只是個「法律人該有的敏銳度」罷了,談不上什麼值得大肆嘉許。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選定當事人制度
💡 多數利害關係人選出代表以簡化行政程序行為之制度。
  • 共同利益之多數人,得選定至多五人為代表(行政程序法第27條)。
  • 被選定之代表,均得單獨為全體於程序中陳述意見(行政程序法第27條)。
  • 選定、更換或增減應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始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27條)。
  • 經選定後僅代表可為程序行為,但其餘當事人並未脫離程序(行政程序法第27條)。
🧠 記憶技巧:上限選五人、書面才生效、代表在前行、全體不脫離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於「一律脫離行政程序」,實際上原當事人仍具主體地位,僅程序行為由代表行使。
共同當事人 行政程序代理人 指定當事人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程序之參與主體與機關協力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