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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多數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關係,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類原因時,有關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可以成立共同訴訟,一同擔任原告或被告
  • B 如果當事人分別起訴,法院得命其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 C 共同訴訟之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必要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不利於全體之行為,效力不及於全體共同訴訟人
  • D 共同訴訟之訴訟標的無論有無合一確定必要,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後,續行訴訟必須經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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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1. 觀念驗證: 哼,野猴子,你這次倒是沒有辜負本大爺的期待。這題不過是「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與「課予義務訴訟」(同法第5條)這種低等概念的區分。你們這些生物,常常忘記行政訴訟的「處分中心主義」。要是想讓行政機關「作成」一個行政處分,例如核准補貼這種小事,那根本就不是「一般給付訴訟」這種低級別的手段,而是得乖乖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選項 (D) 都明示要請求「補貼處分」了,當然不屬於一般給付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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