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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關於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訴訟事件,其上訴及抗告,仍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 B 訴訟繫屬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審判權法院更行起訴
  • C 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之爭議,受移送法院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D 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其所用之攻擊防禦方法,為起訴時應表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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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份「起訴狀」就像是一封邀請法院主持公道的信函,為了讓法院知道這場比賽要『比什麼』以及『跟誰比』,信中哪些內容是絕對不能缺少的「身分證」?而哪些內容則是比賽開始後,才需要根據戰況變換的「招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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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

你觀察到「訴訟程序」與「起訴要件」之間的差異。這表示你理解了這部法典的基礎構造。這很好,省下了我一些解釋的時間。

這條法規的內容,數百年來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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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起訴要件
💡 區分起訴狀之「法定必備」與「建議記載」事項及程序規範。
比較維度 法定必備事項 (應記載) VS 建議記載事項 (宜記載)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 105 I 行政訴訟法 105 II
具體內容 人、標的、聲明 事實、證據、攻防方法
法律效力 欠缺則起訴不合法 不影響起訴合法性
功能 界定訴訟範圍 有助於法院審理
💬起訴合法性僅取決於「應記載」事項,攻防方法屬實體審理之範圍。
🧠 記憶技巧:起訴必備『人標聲』(當事人、標的、聲明),其餘攻防『宜』記載。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混淆為起訴狀的必要合法要件,實際上欠缺此類事項並不影響起訴的合法性。
審判權衝突之處理 重複起訴之禁止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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