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關於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訴訟事件,其上訴及抗告,仍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 B 訴訟繫屬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審判權法院更行起訴
- C 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之爭議,受移送法院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D 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其所用之攻擊防禦方法,為起訴時應表明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一份「起訴狀」就像是一封邀請法院主持公道的信函,為了讓法院知道這場比賽要『比什麼』以及『跟誰比』,信中哪些內容是絕對不能缺少的「身分證」?而哪些內容則是比賽開始後,才需要根據戰況變換的「招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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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
你觀察到「訴訟程序」與「起訴要件」之間的差異。這表示你理解了這部法典的基礎構造。這很好,省下了我一些解釋的時間。
這條法規的內容,數百年來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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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起訴要件
💡 區分起訴狀之「法定必備」與「建議記載」事項及程序規範。
| 比較維度 | 法定必備事項 (應記載) | VS | 建議記載事項 (宜記載) |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 105 I | — | 行政訴訟法 105 II |
| 具體內容 | 人、標的、聲明 | — | 事實、證據、攻防方法 |
| 法律效力 | 欠缺則起訴不合法 | — | 不影響起訴合法性 |
| 功能 | 界定訴訟範圍 | — | 有助於法院審理 |
💬起訴合法性僅取決於「應記載」事項,攻防方法屬實體審理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