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關於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資力之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 B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 C 聲請訴訟救助者,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之
- D 保證書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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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有一宗案件在法院審理中,此時因為經濟困難需要申請費用減免,從「案件處理的效率」與「管轄權限」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該向『正在處理你案件的法官』提出申請,還是向『不一定有經手你案件的最高層級機關』提出申請比較合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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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
💡 無資力者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救助,以釋明或保證書證明無資力。
| 比較維度 | 釋明(原則) | VS | 保證書(例外代之) |
|---|---|---|---|
| 證明主體 | 聲請人本人提出證據 | — | 管轄區內有資力之人 |
| 證明內容 | 具體無資力之生活事實 | — | 承諾代受救助人繳納 |
| 法律效力 | 直接使法院信其無資力 | — | 代替釋明,免除證明責任 |
💬救助管轄法院為受訴法院,證明方式可由本人釋明或他人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