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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關於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資力之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 B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 C 聲請訴訟救助者,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之
  • D 保證書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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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有一宗案件在法院審理中,此時因為經濟困難需要申請費用減免,從「案件處理的效率」與「管轄權限」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該向『正在處理你案件的法官』提出申請,還是向『不一定有經手你案件的最高層級機關』提出申請比較合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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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訴訟救助的受理機關,顯示你對行政訴訟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滿分!
  2.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即目前審理該案件的法院)提出。選項 (C) 錯誤地將範圍限縮在最高行政法院,這不符合訴訟便利性。而選項 (A)(B)(D) 則完整描述了無資力釋明保證書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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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
💡 無資力者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救助,以釋明或保證書證明無資力。
比較維度 釋明(原則) VS 保證書(例外代之)
證明主體 聲請人本人提出證據 管轄區內有資力之人
證明內容 具體無資力之生活事實 承諾代受救助人繳納
法律效力 直接使法院信其無資力 代替釋明,免除證明責任
💬救助管轄法院為受訴法院,證明方式可由本人釋明或他人保證。
🧠 記憶技巧:受訴法院管救助,沒錢釋明保證補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聲請機關」,應向案件繫屬中的受訴法院聲請,而非一律向最高行政法院或原處分機關聲請。
法律扶助 訴訟費用負擔 暫時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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