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關於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資力之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 B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 C 聲請訴訟救助者,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之
- D 保證書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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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有一宗案件在法院審理中,此時因為經濟困難需要申請費用減免,從「案件處理的效率」與「管轄權限」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該向『正在處理你案件的法官』提出申請,還是向『不一定有經手你案件的最高層級機關』提出申請比較合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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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訴訟救助的受理機關,顯示你對行政訴訟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滿分!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即目前審理該案件的法院)提出。選項 (C) 錯誤地將範圍限縮在最高行政法院,這不符合訴訟便利性。而選項 (A)(B)(D) 則完整描述了無資力釋明與保證書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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