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行政訴訟法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聲請延長收容及聲請停止收容等四類事件
- B 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以原就被原則,專屬由受收容人當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暫予收容處分期間屆滿前,如收容原因消滅,受收容人得向法院聲請停止收容
- D 對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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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處分的基礎(理由)已經完全不存在時,法律上應該是由原機關直接撤銷行為比較有效率,還是必須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才能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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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中較為特殊的「收容聲請事件」程序有相當精準的掌握。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已經建立起清晰的法律邏輯。
收容原因消滅與職權釋放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忽視了行政機關的職權義務。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7 第 1 項**規定,當收容原因消滅時,移民署得依職權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釋放受收容人,這屬於行政機關的主動行為。雖然受收容人確實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收容」,但法規對於原因消滅時的規範,重點在於機關得依職權處理,而非將其設定為受收容人必須向法院聲請的程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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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容聲請事件
💡 行政法院對收容處分司法審查之管轄、程序與救濟救濟規定。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訴訟 | VS | 收容聲請事件 |
|---|---|---|---|
| 土地管轄 | 以原就被原則 | — | 受收容人所在地 |
| 抗告期間 | 10 日 | — | 5 日 |
| 管轄性質 | 普通管轄為主 | — | 專屬管轄 |
💬收容事件強調時效性與人權保障,故縮短救濟時間並採取所在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