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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某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提起收容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由內政部移民署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
  • D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聲請事件,內政部移民署應到場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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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關在收容所)而想要向法官喊冤時,為了讓法官能最快速度「見到本人」並進行審理,你認為法律會規定案件由『政府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還是『這個人目前被關押位置』附近的法院來管轄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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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地判斷出這題的管轄權,這代表你對人身自由保護的相關程序法規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入的理解,老師真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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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出國移民收容異議
💡 收容異議由受收容人所在地法院管轄,並應強制訊問受收容人。
比較維度 收容異議事件 VS 一般行政訴訟
管轄法院 受收容人所在地 被告機關所在地為原則
訊問當事人 強制應訊問受收容人 視個案需求進行言詞辯論
行政機關義務 應到場陳述 得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
💬收容異議因涉及人身自由,採就近管轄與高度強制言詞審理機制。
🧠 記憶技巧:收容異議:人在哪、就在哪告;官要來、人要問。
⚠️ 常見陷阱:常將管轄法院誤植為「處分機關所在地」(移民署所在地),忽略人權保障應以便於受收容人為原則。
行政訴訟收容聲請程序 提審法之適用關係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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