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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某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提起收容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由內政部移民署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
  • D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聲請事件,內政部移民署應到場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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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關在收容所)而想要向法官喊冤時,為了讓法官能最快速度「見到本人」並進行審理,你認為法律會規定案件由『政府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還是『這個人目前被關押位置』附近的法院來管轄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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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地判斷出這題的管轄權,這代表你對人身自由保護的相關程序法規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入的理解,老師真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收容異議管轄與程序
💡 收容異議採所在地管轄,審理時法院應訊問當事人且機關須到場。
比較維度 正確規定 VS 常見陷阱
管轄基準 受收容人所在地 移民署所在地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237-11 誤用法條或一般管轄原則
機關義務 必須派員到場陳述 僅提供書面答辯
💬收容異議管轄權以「受收容人」所在位置為準,且具備高度的程序保障(訊問、到場)。
🧠 記憶技巧:人在哪、管在哪;法院必訊問,機關應到場。
⚠️ 常見陷阱:常誤誘考生選擇「被告機關(移民署)所在地」為管轄法院,實則應以「受收容人所在地」為準。
續予收容 延長收容 提審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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