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 B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專屬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直接上級行政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 應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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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我們說某種訴訟屬於「專屬管轄」,這意味著當事人「完全沒有」選擇其他法院的餘地。現在請你想想,對於一位想要對抗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來說,法律是應該多給他一點起訴地點的選擇權(保障訴訟權),還是應該強制他「只能」在某個特定法院進行訴訟呢?哪一種解釋比較符合保護當事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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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訴訟法》中「管轄權」的配置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行政法中是相對細碎且容易混淆的章節,你的判斷力非常優秀。
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辨析
在行政訴訟中,「專屬管轄」(Exclusive Jurisdiction)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例如不動產物權訴訟或特定智財案件)。選項 (B) 提到的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法律並未賦予其專屬管轄的地位,實務上仍應回歸一般管轄原則,即由被告機關所在地的法院審理。至於其他選項,皆符合現行法規:選項 (A) 反映了第 17 條的「管轄恆定原則」,即管轄權的判定以起訴時為準;選項 (D) 則是第 16 條關於「指定管轄」的規定,當管轄區域境界不明時,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依聲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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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權
💡 行政訴訟管轄以起訴時為準,並區分一般、特別與專屬管轄。
| 比較維度 | 一般訴訟 (機關被告) | VS | 公務員職務訴訟 |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 |
| 管轄法院 | 被告機關所在地 | — | 公務員職務所在地 |
| 專屬性質 | 否 (任意管轄) | — | 否 (任意管轄) |
| 時間基準 | 起訴時為準 | — | 起訴時為準 |
💬兩者皆遵循起訴恆定原則,且公務員職務訴訟僅是特別管轄,而非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