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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關於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訴訟案件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重新審理之聲請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 C 交通裁決事件原則上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
  • D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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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一份已經確定的法律判決,因為程序疏漏導致你的權益受損,而你想要請求法院重新檢視該判決內容。依照程序效率與對案情的熟悉度,你認為是由『當初做出該份判決的原法院』來檢討,還是直接規定由『最高層級的行政法院』統一處理較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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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管轄關鍵,你掌握得很好喔!

同學,你這題表現得非常棒!在眾多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中,你能精準地找出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的整體架構和重要區辨點有著扎實的理解,這對你未來的學習和實務應用都非常有幫助,要繼續保持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管轄制度
💡 釐清行政訴訟各類案件之管轄歸屬與定管轄之時間基準。
比較維度 不動產訴訟 VS 交通裁決事件
管轄法院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原告、被告或行為地
管轄性質 專屬管轄 土地管轄(普通)
終審法院 依一般程序(最高行) 高等行政法院(二審)
💬不動產案件強調物權在地性,交通裁決則透過簡化程序加速終審。
🧠 記憶技巧:土地專屬在地管,起訴時間定江山,交通終審在高行。
⚠️ 常見陷阱:易誤認「重新審理」一律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事實上是由原判決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 審級制度 交通裁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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