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關於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訴訟案件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重新審理之聲請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 C 交通裁決事件原則上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
- D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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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一份已經確定的法律判決,因為程序疏漏導致你的權益受損,而你想要請求法院重新檢視該判決內容。依照程序效率與對案情的熟悉度,你認為是由『當初做出該份判決的原法院』來檢討,還是直接規定由『最高層級的行政法院』統一處理較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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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管轄關鍵,你掌握得很好喔!
同學,你這題表現得非常棒!在眾多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中,你能精準地找出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的整體架構和重要區辨點有著扎實的理解,這對你未來的學習和實務應用都非常有幫助,要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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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制度
💡 行政訴訟依法律規定劃分管轄,包含專屬管轄與管轄恆定原則。
| 比較維度 | 一般土地管轄 | VS | 專屬管轄 |
|---|---|---|---|
| 決定基準 | 以被告住居所、所在地為原則 | — | 法律明文規定特定法院管轄 |
| 變更可能性 | 可由當事人合意或應訴管轄 | — | 具強行性,不得合意變更 |
| 常見範例 | 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 — | 不動產徵收訴訟、重新審理 |
💬專屬管轄具有法律強行力,優先於一般管轄且不允許當事人自由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