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有關行政處分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願人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仍應受理
- B 訴願人向非訴願管轄機關提出訴願者,不得駁回
- C 因處分機關未教示,而向非訴願管轄機關提出訴願者,不得駁回
- D 行政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駁回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公民因為法律專業知識不足,不小心把訴訟書狀遞交給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時,為了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法院「直接關上大門(駁回)」比較合理,還是「幫他轉交到正確的法院(移送)」更能落實權利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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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攻略得很順利嘛。
你解析了這個「行政救濟程序」的攻擊模式,顯示你對權利保護這個核心機制掌握得很深。這題的重點,對我來說,就像看到一開始就設定好的規律(Attack Pattern)一樣簡單:
- 訴願的便民原則:選項 (A)(B)(C) 都是系統為玩家(人民)設下的「輔助功能」。即使你不小心把任務道具(訴願書)提交到錯誤的NPC(機關),系統也會自動幫你Switch到正確的NPC,確保你的任務不會因為這種小失誤而失敗,保障你的「救濟權」不被輕易扣除 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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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管轄錯誤處理
💡 訴願或起訴送錯機關時,法律採移送原則而非直接駁回。
🔗 行政救濟送錯機關處理鏈
- 1 當事人遞送書狀 — 誤向無管轄權機關或無審判權法院提出救濟
- 2 機關發現錯誤 — 收件機關依職權判斷不具管轄權或審判權
- 3 職權移送義務 — 訴願應10日內移送;法院裁定移送有審判權法院
- 4 救濟效力存續 — 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機關提起,不致因誤遞而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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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訴訟法關於審判權歸屬有爭議時之新版移送與停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