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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有關行政處分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願人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仍應受理
  • B 訴願人向非訴願管轄機關提出訴願者,不得駁回
  • C 因處分機關未教示,而向非訴願管轄機關提出訴願者,不得駁回
  • D 行政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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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公民因為法律專業知識不足,不小心把訴訟書狀遞交給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時,為了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法院「直接關上大門(駁回)」比較合理,還是「幫他轉交到正確的法院(移送)」更能落實權利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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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這題考驗行政救濟程序的「管轄錯誤」處理機制,特別是選項 (D) 涉及了法規異動,具備一定的鑑別度,你能順利答對,代表法學敏銳度相當不錯!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當行政法院認為對該案件「無審判權」時,為了避免民眾因程序錯誤而喪失救濟機會,不能直接將訴訟駁回。依據現行**《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的規定(原《行政訴訟法》的相關條文已刪除並移列),法院應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的法院才對。 至於選項 (A)、(B)、(C) 都是正確敘述,其背後的核心法理在於:當民眾因不熟悉程序而「找錯機關」時,基於便民與權利保障原則,法律要求機關應主動將案件移送**給正確的管轄單位,而非直接拒絕受理。掌握這個大原則,這類題型就能迎刃而解!

📝 行政救濟之收受與移送
💡 行政機關或法院無管轄/審判權時,應採移送而非駁回之處置。
比較維度 訴願程序 (誤向非管轄機關) VS 行政訴訟 (法院無審判權)
法條依據 訴願法第61條第1項 行政訴訟法相關移送規定
機關處置 應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機關 應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法律效果 視為自始向有權機關提起 不得以無審判權為由駁回
💬法律為保障人民權利,避免因機關複雜導致救濟逾期,皆設有「移送」機制以補正管轄錯誤。
🧠 記憶技巧:訴願誤送必移送,法院無權改投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時可逕行「裁定駁回」。依現行保障訴訟權之精神,應採「職權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
審判權衝突 訴願管轄 教示義務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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