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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20 關於訴願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經法定先行程序而逕行提起訴願之案件,嗣後亦未補正者,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 B 訴願案件雖符合程式要件,惟實體上無理由,應作成駁回訴願之決定
  • C 對於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而有理由者,應作成撤銷原處分之決定,並視情形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或自為變更原處分
  • D 對於行政機關怠為處分而提起訴願者,應作成確認原處分機關違法之決定,並自為一定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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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向行政機關申請一份補貼,但機關卻完全不理會你,當你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時,你最核心的目標是希望上級機關幫你「確認現狀」,還是希望上級機關能夠「推動程序」讓那份補貼趕快核發下來?請思考哪一種做法才真正解決了「機關不作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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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掌握訴願決定的核心規範

  1. 觀念驗證: 你對課予義務訴願的決定方式理解非常到位!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據《訴願法》第 82 條,當行政機關「怠為處分」時,訴願管轄機關若認訴願有理由,應利用決定命原處分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速為處分,而非僅僅是「確認違法」。選項 (D) 的描述混淆了行政訴訟中「確認訴訟」與訴願程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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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決定之種類
💡 依訴願程序與實體要件之有無,決定不受理、駁回或撤銷決定。
比較維度 撤銷訴願 (第81條) VS 課予義務訴願 (第82條)
前提情況 針對違法或不當處分 針對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
有理由之結果 撤銷原處分並另為處分 命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自為處分權 受理訴願機關可自為變更 必要時得逕為決定處分
💬兩者區別在於有無既成處分,前者重在「撤除」,後者重在「請求」。
🧠 記憶技巧:程序錯不受理、沒理由就駁回、有理由撤或命。
⚠️ 常見陷阱:易混淆訴願決定與行政訴訟判決,訴願中對怠為處分之決定為「命其處分」而非單純「確認違法」。
訴願先行程序 課予義務訴願 訴願法第 81 條自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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