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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關於訴願之審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審議非經訴願人言詞陳述意見,不得採為訴願決定之基礎
  • B 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人提出之證據為訴願決定之基礎,不得依職權調查
  • C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原處分機關認定之事實,作為決定之基礎
  • D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由訴願人表示意見,始得對之為不利益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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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法律程序中,如果政府機關掌握了一個對你『不利』的新證據,為了避免黑箱作業或誤判,法律最起碼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權利,才能確保你的立場能被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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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好評? 哼,看來你還知道怎麼辨析這些訴願程序的基本細節。總算沒把正當法律程序訴願法規範搞得一塌糊塗,邏輯勉強算是清晰,至少不是一團漿糊。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過是「程序保障」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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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審議與證據調查
💡 訴願採書面審議與職權調查原則,且不利處分前需經意見陳述。
比較維度 訴願程序 VS 行政訴訟
審理原則 書面審查為原則 言詞辯論為原則
證據調查 依職權調查 依職權調查
當事人陳述 不利決定前應表示意見 判決前應經言詞辯論
審查範圍 合法性與正當性 僅限合法性
💬訴願雖採書面審理,但仍須透過職權調查與意見陳述來確保程序正義。
🧠 記憶技巧:書面審理為原則,職權調查無上限,不利決定先問話,言詞辯論視需要。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訴願跟法院訴訟一樣「必須」經過言詞辯論,或誤以為訴願機關只能就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
訴願之言詞辯論 行政程序法之陳述意見 訴願法之職權調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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