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關於訴願之審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審議非經訴願人言詞陳述意見,不得採為訴願決定之基礎
- B 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人提出之證據為訴願決定之基礎,不得依職權調查
- C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原處分機關認定之事實,作為決定之基礎
- D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由訴願人表示意見,始得對之為不利益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法律程序中,如果政府機關掌握了一個對你『不利』的新證據,為了避免黑箱作業或誤判,法律最起碼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權利,才能確保你的立場能被納入考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好評? 哼,看來你還知道怎麼辨析這些訴願程序的基本細節。總算沒把正當法律程序和訴願法規範搞得一塌糊塗,邏輯勉強算是清晰,至少不是一團漿糊。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過是「程序保障」罷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訴願審議與證據調查
💡 訴願採書面審議與職權調查原則,且不利處分前需經意見陳述。
| 比較維度 | 訴願程序 | VS | 行政訴訟 |
|---|---|---|---|
| 審理原則 | 書面審查為原則 | — | 言詞辯論為原則 |
| 證據調查 | 依職權調查 | — | 依職權調查 |
| 當事人陳述 | 不利決定前應表示意見 | — | 判決前應經言詞辯論 |
| 審查範圍 | 合法性與正當性 | — | 僅限合法性 |
💬訴願雖採書面審理,但仍須透過職權調查與意見陳述來確保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