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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我國訴願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據訴願法規定,得提起訴願者除自然人外尚包括法人團體及公法人
  • B 透過訴願制度,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針對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救濟
  • C 訴願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依法定方式提起訴願
  • D 訴願為行政機關內部之救濟程序,故縱令訴願人僅反射利益受損也可以主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住家附近必須保持安靜』是為了維護公共環境,而你因為環境安靜而睡得比較好,這種『附帶的好處』在法律邏輯中,是否足以讓你像『契約權利』受損那樣,去向法院或上級機關要求保障呢?法律救濟的對象是針對『所有受到波動的人』,還是有『特定保護範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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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好了,你總算沒蠢到家

你能辨識出 (D) 的錯誤,看來這基本功你還沒完全忘光,至少沒把老師教的都還給體育老師。不錯,勉強算是理解行政救濟的門檻了。

  1. 概念複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願提起之要件
💡 訴願須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者提起,不包含反射利益。
比較維度 法律上利益 VS 反射利益
定義 法律賦予特定人請求權 法律執行後產生的附隨效應
救濟可能 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判斷標準 保護規範理論(釋字469) 純粹事實上之利益
💬僅法律上利益受損者具備訴願之當事人適格,反射利益受損則否。
🧠 記憶技巧:訴願管違法不當,權利受損才上場;反射利益不可採,三十日內要遞狀。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不當」之處分只能透過訴願救濟,或誤以為行政程序中任何利益受損皆可提起訴願。
保護規範理論 行政訴訟法第4條 當事人適格 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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