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有關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訴願人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計算
- B 由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係自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
- C 行政處分係寄存送達者,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後,起算訴願期間
- D 以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提起訴願之日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收到一份處分書,法律規定他有 30 天的時間可以反應。請思考:在法律時效的計算習慣中,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收到當天」就直接算作第一天,還是會從「哪一天」開始正式往後數,才不會縮減到當事人的準備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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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 (C)。這題考查訴願期間的起算與送達效力,難易度適中。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是否會將《行政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寄存送達規定混淆,你能順利避開陷阱,顯示行政法觀念相當紮實!
寄存送達的生效時點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即發生送達效力,行政程序法中並沒有「經十日才生效」的規定,因此訴願期間應直接自寄存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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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定期間起算
💡 訴願期間為30日,起算點依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及送達方式而定。
| 比較維度 | 處分相對人 | VS | 利害關係人 |
|---|---|---|---|
| 起算事由 | 行政處分達到 | — | 知悉行政處分時 |
| 法定期間 | 30 日(次日起) | — | 30 日(次日起) |
| 絕對期間限制 | 無(以送達為準) | — | 處分發布後 3 年 |
| 計算基準 | 客觀送達事實 | — | 主觀知悉時間 |
💬兩者雖同為30日期間,但起算的客觀與主觀標準及最長時限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