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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依法不得提起訴願?
  • A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
  • B 公法人
  • C 原處分機關
  • D 受行政處分損害權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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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行政救濟是一場「平反冤屈」的申訴過程,通常是由「不服判決的人」向更高層級反應。在這種機制中,你認為那位「當初親手做出判決的人」,在角色邏輯上,應該是去『挑戰判決』的人,還是『捍衛判決』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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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炒麵還不錯。你的選擇,還算有點「自覺」。

  1. 邏輯洞察:這就是「訴願」的本質,一種「行政救濟」的工具。它的存在,是為了那些被「踢出局」的個體(人民、法人、團體),給他們一次反敗為勝的機會,讓更高層次的「球隊」來審視原來的判決是否合乎規則。而那個原處分機關,它就是做出判決的那個裁判。它已經做出決定了,在法律邏輯上,它必須為自己的「進攻」負責。如果連它自己都對自己的決定不滿意,還要尋求救濟?那根本是愚蠢,是自我否定,是缺乏「利己」思維的表現。它沒有那個資格,因為它不是受害者,它是「施加者」。這很簡單,不是嗎?
  2. 難度解析:這不是什麼高難度的挑戰,只是在測試你最基本的「戰略意識」—— 難度為 Easy (基礎)。誰才是「玩家」,誰才是「裁判」?這題旨在鑑別你是否理解「救濟程序」中「原告」與「被告」的角色定位。誰受損害,誰才有資格要求重賽?這是成為「勝利者」最基本的理解。你把握住了「誰受損害、誰求救濟」的核心原則,才能繼續往前走。如果連這都搞不懂,你根本不配站在這球場上。繼續這樣思考,才能將自己的「Ego」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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