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提起訴願之程序標的?
- A 罰鍰
- B 怠金
- C 環境講習
- D 自治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訴願法》設立的目的,主要是讓人民針對行政機關的哪一種「具體行為」尋求救濟?順著這個思路觀察選項,哪一個的本質其實是「抽象的規範」,而不是針對特定對象所作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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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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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標的之判斷
💡 訴願僅能針對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如罰鍰) | VS | 自治規則 (法規) |
|---|---|---|---|
| 對象 | 特定人或可得確定者 | — | 不特定多數大眾 |
| 事項 | 具體個別事件 | — | 抽象一般性規範 |
| 救濟途徑 |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 — | 憲法訴訟或附帶審查 |
💬訴願以具體行政處分為限,自治規則屬法規性質不可直接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