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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提起訴願之程序標的?
  • A 罰鍰
  • B 怠金
  • C 環境講習
  • D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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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訴願法》設立的目的,主要是讓人民針對行政機關的哪一種「具體行為」尋求救濟?順著這個思路觀察選項,哪一個的本質其實是「抽象的規範」,而不是針對特定對象所作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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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相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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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標的之判斷
💡 訴願僅能針對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如罰鍰) VS 自治規則 (法規)
對象 特定人或可得確定者 不特定多數大眾
事項 具體個別事件 抽象一般性規範
救濟途徑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憲法訴訟或附帶審查
💬訴願以具體行政處分為限,自治規則屬法規性質不可直接訴願。
🧠 記憶技巧:具體處分可訴願,抽象法規看憲訴。
⚠️ 常見陷阱:易誤將「怠金」視為執行行為而排除,實際上怠金仍具處分性質可提訴願。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一般處分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行政執行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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