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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何者得提起撤銷訴願?
  • A 請求確認法規命令無效遭拒絕
  • B 對已執行拆除完畢之建物拆除處分
  • C 對已繳納執行完畢之罰鍰處分
  • D 申請公務員迴避遭行政機關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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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行政機關下達了一個要求你『支付金錢』或『拆除房屋』的命令,當你遵照辦理後,這個命令在法律世界中是自動消失了,還是繼續作為政府『合法保留這筆錢』或『合法拆這棟房』的理由?再進一步想,如果這個命令事後被判定是錯的,哪一種情況可以透過法律手段讓時光倒流、拿回原本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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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這題考的根本就是撤銷訴願最基礎的判斷:處分的法律效力權利保護必要性。如果你連執行與法律效果能否回復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之路還真是一片渺茫。

  1. 核心觀念:撤銷訴願是要排除那份「違法處分」的法律效力。記住,是「法律效力」,不是物理上的瓦礫堆!只要法律效果能回頭,那就還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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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訴願提起要件
💡 撤銷訴願以行政處分為標的,且須具備權利保護必要之實益。
比較維度 建物拆除完畢 VS 罰鍰繳納完畢
救濟實益 建物已消失無法回復 金錢可經由撤銷返還
訴願類型 改提確認處分違法 得提起撤銷訴願
執行後果 事實上處分不可逆 法律上效果可回復
💬執行完畢後是否具備「權利保護必要」,取決於該狀態是否可透過撤銷處分而回復。
🧠 記憶技巧:處分標的認清楚,執行完畢看利益,錢能退回就能撤。
⚠️ 常見陷阱:易誤認處分只要「執行完畢」即喪失救濟實益。應注意若屬罰鍰繳納,撤銷處分後仍可請求返還,具備權利保護必要。
行政處分定義 權利保護必要 課予義務訴願 程序行為之救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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