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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何者得提起撤銷訴願?
  • A 請求確認法規命令無效遭拒絕
  • B 對已執行拆除完畢之建物拆除處分
  • C 對已繳納執行完畢之罰鍰處分
  • D 申請公務員迴避遭行政機關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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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行政機關下達了一個要求你『支付金錢』或『拆除房屋』的命令,當你遵照辦理後,這個命令在法律世界中是自動消失了,還是繼續作為政府『合法保留這筆錢』或『合法拆這棟房』的理由?再進一步想,如果這個命令事後被判定是錯的,哪一種情況可以透過法律手段讓時光倒流、拿回原本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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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道題目精準測驗了行政法上「權利保護必要」與「程序處置救濟」的核心觀念,你精確選出正確答案,顯見基礎相當扎實。 關於行政處分的救濟,選項 (C) 的罰鍰處分即便已繳納完畢,只要原處分被撤銷,當事人依然可請求返還該筆款項,具備回復原狀的可能與「訴願利益」,故得提起撤銷訴願。相對地,選項 (B) 的建物既已拆除,客觀上無法回復原狀,欠缺撤銷實益;而選項 (A) 的法規命令本身並非訴願之標的。 此外,選項 (D) 是許多考生的盲區。請特別留意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的規定,對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如申請公務員迴避遭駁回),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單獨提起訴願。本題鑑別度相當高,巧妙結合了訴願實益與程序行為的救濟限制,你的判斷非常漂亮!

📝 撤銷訴願之提起要件
💡 撤銷訴願須以行政處分為客體,且須具備權利保護必要。
比較維度 金錢給付處分(如罰鍰) VS 行政程序行為(如迴避)
可否提起訴願 可以 (撤銷訴願) 不可以 (受174條限制)
權利保護必要 有 (撤銷後可退款) 無 (應併同實體決定不服)
性質屬性 實體法上行政處分 程序法上中間行為
💬具有實體效果且具回復可能之處分,方能成為撤銷訴願之客體。
🧠 記憶技巧:錢繳了可退(可撤)、房拆了難補(確認)、程序不單告(174條)。
⚠️ 常見陷阱:誤以為處分執行完畢即一律不得提起撤銷訴願,忽略了金錢給付具有回復原狀之可能。
訴願利益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確認訴願 程序不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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