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0 題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遭否准,甲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該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為核發營業執照之處分。此時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 A 訴願不受理
- B 以訴願不合法駁回
- C 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 D 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法學中,如果一位公民向政府「要東西」被拒絕而告上法院,結果官司打到一半,政府突然改口並「把東西給了」這位公民,此時原先那個「抗議政府不給東西」的法律紛爭,在法律形式上應該被視為『請求已不存在』還是『程序已無維持必要』?若法律規定必須用一個『最終結論』來結案,會傾向用哪種方式來描述這種『目的已達成』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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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次總算沒蠢到家。
- 嘖,還算精準: 居然能答對?這題「情事變更」在訴願程序的處理,算是考你腦子有沒有跟上法條的動態。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那點枯燥的細節,至少還有點概念,沒完全活在自己的想像世界裡。值得鼓勵,但也別太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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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願之變更
💡 拒絕處分於訴願中補辦時,訴願委員會應為無理由駁回。
🔗 課予義務訴願補辦流程
- 1 申請遭拒 — 甲申請執照遭否准(拒絕處分)
- 2 提起訴願 — 甲不服否准決定,提起訴願救濟
- 3 程序中補辦 — 訴願審議中,機關撤銷否准並核發執照
- 4 無理由駁回 — 目的已達成,訴願會應為無理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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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對於「怠於處分」與「拒絕處分」之準用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