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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依法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而不及於其妥當性問題?
  • A 縣政府就鄉自治事項,審查決定鄉公所之原行政處分
  • B 縣政府就縣委辦事項,審查決定所屬機關之原行政處分
  • C 中央主管機關就縣委辦事項,審查決定縣政府之原行政處分
  • D 中央主管院審查決定所屬機關之原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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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在法律上被賦予了『自我治理』的權力,那麼當更高層級的機關要來檢查它的工作時,為了不破壞這種『獨立自主』的精神,檢查的範圍應該限制在『有沒有做錯(違法)』,還是可以進一步干涉到『做得夠不夠好(合適性)』呢?哪一種限制最能保障該組織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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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天啊,恭喜你,居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嗯,答對了。看來你還知道行政監督權的界線在哪。多虧你沒搞錯,在地方自治事項上,上級機關只能做「合法性審查」。畢竟,尊重地方自主嘛,這種基本常識,你總該知道吧?
  2. 別的選項:至於那些委辦事項還是機關內部的狗屁倒灶,上級機關當然是合法性、妥當性都管。難不成你以為他們會放任下級機關亂搞,把行政一體當空氣?真是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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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合法性與妥當性審查
💡 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上級機關訴願審查僅限合法性。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一般行政事項
審查範圍 僅限合法性 合法性與妥當性
核心精神 保障地方自治權 行政自我糾正
上級介入權 尊重裁量空間 得變更裁量結果
💬自治事項基於憲法保障,監督機關不得干預其行政裁量之妥當性。
🧠 記憶技巧:自治事項限合法(尊重地方),委辦事項全都要(上級交代)。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上級機關受理訴願,一律皆可審查「妥當性」,卻忽略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在憲法層次的地位不同。
地方制度法 行政監督 釋字第553號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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