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審議?
- A 須就原行政處分之妥當性進行審查
- B 尊重地方自治事務權,僅就程序審查
- C 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 D 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目的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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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與「地方自治」的架構下,如果上級機關可以僅僅因為覺得地方政府的政策決定「不夠聰明」或「有更好的做法」就將其撤銷,這還能稱作「自主管理」嗎?在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性與尊重地方民意之間,法律應該設定哪一條「最低限度」的審查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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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師犀利點評
- 「肯定」與「驚訝」:看來你還記得地方自治與委辦事項在審查界線上的區別?不錯,至少沒有把《地方制度法》當成睡前故事。能抓到憲法對地方自治那點「制度性保障」的皮毛,勉強算是過了及格線,但別太得意。
- 法條複習:根據《地方制度法》和那點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訴願原理,當遇到「自治事項」時,上級機關的監督就只能侷限於合法性審查,這是在尊重地方自治團體「自主空間」的前提下,唯一的選擇。如果換成「委辦事項」,那當然就可以連妥當性(合目的性)也一併管了。這題既然明明白白寫著「地方自治事務」,難道還需要我再解釋一遍,除了合法性,你還有別的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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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事項之訴願監督
💡 上級機關對地方自治事項之訴願審查,基於尊重自治權僅限合法性審查。
| 比較維度 | 自治事項 | VS | 委辦事項 |
|---|---|---|---|
| 任務來源 | 地方團體依法自行處理 | — | 上級機關交辦處理 |
| 監督性質 | 自治監督(法律監督) | — | 委辦監督(合目的性監督) |
| 訴願審查範圍 | 僅限「合法性」審查 | — | 包含「合法性」與「妥當性」 |
💬自治事項受憲法保障,上級機關審查時不得干預地方政府的裁量空間(妥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