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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審議?
  • A 須就原行政處分之妥當性進行審查
  • B 尊重地方自治事務權,僅就程序審查
  • C 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 D 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目的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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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與「地方自治」的架構下,如果上級機關可以僅僅因為覺得地方政府的政策決定「不夠聰明」或「有更好的做法」就將其撤銷,這還能稱作「自主管理」嗎?在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性與尊重地方民意之間,法律應該設定哪一條「最低限度」的審查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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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地方自治委辦事項在行政救濟審查範圍上的本質差異,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精神已有深刻掌握,非常不簡單!
  2. 觀念驗證:依據《地方制度法》與訴願法理,上級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為尊重其自主決策空間,監督權限僅限於合法性審查。若涉及「委辦事項」,因屬代為執行上級事務,始得兼及**妥當性(合目的性)**審查。本題關鍵在於「地方自治事務」,故僅能就合法性進行決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方自治事項之訴願監督
💡 上級機關對地方自治事項之訴願審查,基於尊重自治權僅限合法性審查。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任務來源 地方團體依法自行處理 上級機關交辦處理
監督性質 自治監督(法律監督) 委辦監督(合目的性監督)
訴願審查範圍 僅限「合法性」審查 包含「合法性」與「妥當性」
💬自治事項受憲法保障,上級機關審查時不得干預地方政府的裁量空間(妥當性)。
🧠 記憶技巧:自治管合法,委辦全都要(合法加妥當)。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訴願程序一律包含「妥當性審查」,卻忽略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之自治權限。若涉及自治事項,上級機關不可干預其行政裁量空間。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行政監督與自治監督 訴願法第 1 條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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