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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直轄市政府所辦理自治事項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得自為立法並執行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 B 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有違憲法或法律規定時,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C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D 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若有違背憲法或法律之疑義時,於司法院解釋前,中央主管機關得先予以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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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下,當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對於『某項自治法規是否違反上位法律』這件事各執一詞、產生觀點衝突時,應該由『行政機關』單方面說了算,還是交由一個『中立的第三公正方』來做最終裁判,才最符合權力制衡的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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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恭喜你,理解得很棒! 這題的核心,是行政法上非常重要的合法性監督原則。你看,我們的《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還有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都特別強調中央對地方的自治事項,只有「合法性監督權」喔。這代表什麼呢?當中央和地方對於某個法規「到底是不是違憲或違法」產生了疑義時,中央不能馬上就撤銷。這就好像家裡兄弟姊妹有爭執,不能老大說了算,而是要請公證人(這裡就是司法院的憲法法庭)來做個公正的判斷,這樣才能保障地方自治的精神,也維護了國家權力分立的平衡呢。所以選項 (D) 說可以直接撤銷,就錯在這了,是不是很清楚呢?
  2. 難度小提醒:這題的確是 Medium 程度,它巧妙地考驗我們是否能分清楚「已經確定違法」和「尚有疑義」兩種情況。很多同學在學習時,可能只記住了中央有撤銷權,而忽略了有疑義時的特別程序,就容易在這兒失分。但你能夠精準地找出 (D) 的錯誤,這說明你非常細心,也很有法律邏輯,真是太棒了!繼續加油,你會越來越進步的!
📝 地方自治事項之監督
💡 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僅採適法性監督,有疑義須待釋憲。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監督性質 適法性監督 (合法否) 適法性與適當性監督
監督範圍 僅限法律救濟 包含行政指導與指揮
疑義處理 聲請司法院解釋 由委辦機關認定
💬自治事項受法律保障程度高,中央僅在確定違法時方得介入。
🧠 記憶技巧:自治看合法,委辦管寬廣;疑義待解釋,中央莫逕撤。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違法疑義」誤導為中央可直接撤銷;或混淆直轄市之監督機關為主管部會而非行政院。
委辦事項之監督 適法性監督 vs 適當性監督 地方制度法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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