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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直轄市政府所辦理自治事項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得自為立法並執行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 B 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有違憲法或法律規定時,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C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D 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若有違背憲法或法律之疑義時,於司法院解釋前,中央主管機關得先予以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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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下,當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對於『某項自治法規是否違反上位法律』這件事各執一詞、產生觀點衝突時,應該由『行政機關』單方面說了算,還是交由一個『中立的第三公正方』來做最終裁判,才最符合權力制衡的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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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到了《地方制度法》中關於「監督權限」的核心爭議點!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的權力邊界,以及法治國下的權力分立原則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自治監督的程序與法律邊界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中央對直轄市自治事項的監督是有嚴格程序要求的。若自治事項違法,應由中央各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或廢止,而非逕行處置。更關鍵的考點在於第 8 項:當中央與地方對於是否違憲或違法產生**「疑義(Doubt)」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在司法院解釋前,中央不得逕行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這是為了尊重地方自治的憲法地位,避免中央行政機關在法律爭議尚未定論前,過度干預地方事務。因此,選項 (D) 敘述中央可「先予以撤銷」顯然違反了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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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整套心智圖能否說明一下?
📝 地方自治事項之監督
💡 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僅採適法性監督,有疑義須待釋憲。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監督性質 適法性監督 (合法否) 適法性與適當性監督
監督範圍 僅限法律救濟 包含行政指導與指揮
疑義處理 聲請司法院解釋 由委辦機關認定
💬自治事項受法律保障程度高,中央僅在確定違法時方得介入。
🧠 記憶技巧:自治看合法,委辦管寬廣;疑義待解釋,中央莫逕撤。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違法疑義」誤導為中央可直接撤銷;或混淆直轄市之監督機關為主管部會而非行政院。
委辦事項之監督 適法性監督 vs 適當性監督 地方制度法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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