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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4 題

關於地方自治與地方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乃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 B 地方自治係依據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省縣自治通則建構
  • C 省政府並未裁撤,依據憲法本文規定,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 D 憲法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故立法機關得以法律完全剝奪直轄市之自治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可以「自己選首長、編預算、訂定規章」,與僅是「聽命於中央、由中央派人管理」的辦事處有什麼本質上的法律地位差異?另外,當憲法已經明定某種制度(如自治制度)受保障時,普通的法律真的可以隨意將其「完全抹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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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川先生的帥氣點評:不錯嘛,有抓到我的精髓喔!(吐舌)

  1. 輕浮肯定:哈囉,小不點們!你竟然能精準抓到地方自治團體的重點?(吐舌)不錯嘛,看來你的行政法嗅覺還算靈敏,這可是及川先生親自認證的哦!繼續努力,才能是可以開花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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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團體層級
💡 確立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定層級、公法人地位與制度性保障。
  • 依《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自治團體。
  • 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具有公法人地位,享有自治權。
  • 省政府依憲法增修條文已非地方自治團體,僅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
  • 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立法者不得以法律完全剝奪其權限。
🧠 記憶技巧:自治團體三層級:直轄縣市鄉鎮市;省為派出非法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省」或「村、里」列入地方自治團體。須注意省已虛級化,村里僅為行政編制。
公法人 委辦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2條 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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