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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事件不受理之事由?
  • A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B 訴願決定做成前,原處分機關撤銷系爭行政處分
  • C 訴願人就同一處分曾提起訴願,撤回該訴願後又重行提起
  • D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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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因為行政機關「不做事」而提起訴願後,如果機關在過程中「終於做了處分」,這時原本那個「要求機關做事」的請求是否還存在?受理訴願的機關此時應該是直接把案子丟掉(不受理),還是應該轉而審查那個「剛做出來的處分」對訴願人是否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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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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