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事件不受理之事由?
- A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B 訴願決定做成前,原處分機關撤銷系爭行政處分
- C 訴願人就同一處分曾提起訴願,撤回該訴願後又重行提起
- D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因為行政機關「不做事」而提起訴願後,如果機關在過程中「終於做了處分」,這時原本那個「要求機關做事」的請求是否還存在?受理訴願的機關此時應該是直接把案子丟掉(不受理),還是應該轉而審查那個「剛做出來的處分」對訴願人是否有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旨在辨別訴願事件中應為不受理決定與無理由駁回決定之情形。依據訴願法第82條規定:「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由此可知,針對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若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經作成行政處分,此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而非為不受理決定。因此,選項A之情形並非不受理之事由,為本題正確答案。
訴願不受理與駁回之辨析
💡 區分訴願決定之「不受理」與「駁回」之程序要件與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訴願不受理 | VS | 訴願駁回 (無理由) |
|---|---|---|---|
| 法條依據 | 訴願法第77條 | — | 訴願法第79、82條 |
| 審查階段 | 程序合法性審查階段 | — | 實體正當性審查階段 |
| 機關補做處分 | 不適用 | — | 依第82條2項駁回 |
| 標的消失 | 依第77條6款不受理 | — | 不適用 |
💬程序瑕疵用77條不受理;實體無理由或決定前已補做處分用79/82條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