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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事件不受理之事由?
  • A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B 訴願決定做成前,原處分機關撤銷系爭行政處分
  • C 訴願人就同一處分曾提起訴願,撤回該訴願後又重行提起
  • D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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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因為行政機關「不做事」而提起訴願後,如果機關在過程中「終於做了處分」,這時原本那個「要求機關做事」的請求是否還存在?受理訴願的機關此時應該是直接把案子丟掉(不受理),還是應該轉而審查那個「剛做出來的處分」對訴願人是否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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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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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不受理之事由
💡 區分訴願程序之「不受理決定」與「實體駁回」。
比較維度 不受理決定 VS 無理由駁回
法條依據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法第79、82條
審查階段 程序合法性審查 實體正當性審查
代表情境 逾期提起、撤回重提 機關於訴願中補作處分
💬「不受理」是因程序門檻未過,「無理由駁回」是進入實體審查後請求不成立。
🧠 記憶技巧:程序瑕疵、撤回重提、處分消失皆『不受理』;機關慢半拍補做處分是『無理由』。
⚠️ 常見陷阱:容易將「課予義務訴願中機關事後補作處分」誤認為「訴願標的消失」而選不受理,實則法律明文規定應以「無理由」駁回。
課予義務訴願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法第82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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