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事件不受理之事由?
- A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B 訴願決定做成前,原處分機關撤銷系爭行政處分
- C 訴願人就同一處分曾提起訴願,撤回該訴願後又重行提起
- D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因為行政機關「不做事」而提起訴願後,如果機關在過程中「終於做了處分」,這時原本那個「要求機關做事」的請求是否還存在?受理訴願的機關此時應該是直接把案子丟掉(不受理),還是應該轉而審查那個「剛做出來的處分」對訴願人是否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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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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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不受理之事由
💡 區分訴願程序之「不受理決定」與「實體駁回」。
| 比較維度 | 不受理決定 | VS | 無理由駁回 |
|---|---|---|---|
| 法條依據 | 訴願法第77條 | — | 訴願法第79、82條 |
| 審查階段 | 程序合法性審查 | — | 實體正當性審查 |
| 代表情境 | 逾期提起、撤回重提 | — | 機關於訴願中補作處分 |
💬「不受理」是因程序門檻未過,「無理由駁回」是進入實體審查後請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