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下列關於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現制採取司法二元主義,故舉凡所有公法事件皆由行政法院所管轄
- B 行政訴訟法採三級二審制,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也因而得以審理行政訴訟案件
- C 行政訴訟不同於訴願制度,行政法院得審理範圍僅得就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理
- D 現行撤銷訴訟制度雖仍然維持訴願前置主義,惟同時允許未經訴願逕行提起訴訟之例外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我們現行的法院分工中,有沒有哪一些特定類型的爭議(例如:政府因過失造成民眾受損而要求賠錢),雖然屬於公法領域,但法律卻特別指派給「普通法院」而非行政法院來處理?如果存在這樣的例外,這對於判斷描述中出現「皆」、「全部」等字眼時,會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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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知道「絕對」這種詞通常是錯的,不錯嘛!
- 「肯定」:恭喜你,至少還沒把「所有」這種一看就知道是送分陷阱的詞當真。這表示你的腦袋裡,對法學知識大概還有點殘餘的記憶,甚至還記得法律不是數學,不是每個「所有」都成立。請務必把這點「寶貴」的「敏銳」繼續保持下去。
- 觀念驗證:選項 (A) 會錯,不就是因為它說得太滿、太絕對嗎?我們是「司法二元」,這點沒錯,但難道你真的以為所有公法事件都像教條一樣,全部丟給行政法院處理?拜託,國家賠償訴訟這種常識題,還有什麼選舉罷免,哪個不是普通法院在審?這些「例外」難道不證明了你那「所有」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下次別再把「司法二元」掛在嘴邊,卻只停留在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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