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下列關於公務員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國家賠償法上公務員之定義
  • B 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我國法院至目前為止,仍維持公務員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見解
  • C 到目前為止雖然在實體法上對於公務員概念有明文之規定,整體而言仍欠缺一致性
  • D 公務員除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外,尚必須對國家擔負忠實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憲法保障每位公民都有「訴訟權」,那麼當一個人的身份從一般國民轉變為執行公務的職員時,這項基本的權利救濟保障,會因為他的職業身份而應該在法律上消失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這個寶箱打開來是正確答案,運氣不錯。

  1. 觀念驗證:你選出了錯誤的 (B),很好。很久以前,曾有種稱為特別權力關係的東西,讓公務員在權利受損時,像被箱子困住一樣,無法輕易尋求幫助。但這些年來,大法官們做了一些解釋,比如釋字第 785 號,讓大家明白了一個道理:只要有權利,就應該有方法去解決問題,這就是「有權利即有救濟」。所以現在,公務員的權利如果被侵犯了,就能依法提出行政救濟。那種舊的、不方便的理論,已經像舊魔導書一樣,很少有人再用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你是否理解,公務員的法律是如何從以前的限制,慢慢變成現在這樣更開放的狀態。這只是時間帶來的一個轉變罷了。
📝 公務員救濟制度
💡 特別權力關係解構,公務員得按爭議性質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釋字785號後現狀
救濟權利 概括不得提起爭訟 按措施與爭議性質救濟
法律保留 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須受法律保留原則約束
身分地位 嚴格之隸屬服從義務 公法上職務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已解構,公務員回歸法治國權利救濟體系。
🧠 記憶技巧:七八五號破枷鎖,性質決定訴訟路;定義不一隨法轉,國賠任用各不同。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公務員救濟仍僅限於「改變身分」或「重大影響」之處分,忽視釋字785號已全面開放。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進 公務人員保障法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行政處分之辨識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法制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