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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下列關於公務員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國家賠償法上公務員之定義
  • B 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我國法院至目前為止,仍維持公務員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見解
  • C 到目前為止雖然在實體法上對於公務員概念有明文之規定,整體而言仍欠缺一致性
  • D 公務員除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外,尚必須對國家擔負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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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憲法保障每位公民都有「訴訟權」,那麼當一個人的身份從一般國民轉變為執行公務的職員時,這項基本的權利救濟保障,會因為他的職業身份而應該在法律上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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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個寶箱打開來是正確答案,運氣不錯。

  1. 觀念驗證:你選出了錯誤的 (B),很好。很久以前,曾有種稱為特別權力關係的東西,讓公務員在權利受損時,像被箱子困住一樣,無法輕易尋求幫助。但這些年來,大法官們做了一些解釋,比如釋字第 785 號,讓大家明白了一個道理:只要有權利,就應該有方法去解決問題,這就是「有權利即有救濟」。所以現在,公務員的權利如果被侵犯了,就能依法提出行政救濟。那種舊的、不方便的理論,已經像舊魔導書一樣,很少有人再用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你是否理解,公務員的法律是如何從以前的限制,慢慢變成現在這樣更開放的狀態。這只是時間帶來的一個轉變罷了。
📝 公務員定義與特別權力關係
💡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已瓦解,公務員權利受損可提起訴訟救濟。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現代法治國關係
法律保留 不適用,由機關自行決定 受法律保留原則限制
訴訟救濟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有權利即有救濟(釋785)
基本權 基本權受全面限制 僅限執行職務之必要限制
💬由「全面排除救濟」轉向「全面開放訴訟」,落實憲法第16條訴訟權。
🧠 記憶技巧:權力關係已崩解,有損權利必救濟;國賠定義最寬廣,法律保留要遵循。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免職」或「身分變更」才能起訴。事實上依釋字785號,任何權利受侵害皆可救濟。
釋字第785號 公務員定義之多元性 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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