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下列關於公務員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國家賠償法上公務員之定義
- B 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我國法院至目前為止,仍維持公務員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見解
- C 到目前為止雖然在實體法上對於公務員概念有明文之規定,整體而言仍欠缺一致性
- D 公務員除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外,尚必須對國家擔負忠實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憲法保障每位公民都有「訴訟權」,那麼當一個人的身份從一般國民轉變為執行公務的職員時,這項基本的權利救濟保障,會因為他的職業身份而應該在法律上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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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個寶箱打開來是正確答案,運氣不錯。
- 觀念驗證:你選出了錯誤的 (B),很好。很久以前,曾有種稱為特別權力關係的東西,讓公務員在權利受損時,像被箱子困住一樣,無法輕易尋求幫助。但這些年來,大法官們做了一些解釋,比如釋字第 785 號,讓大家明白了一個道理:只要有權利,就應該有方法去解決問題,這就是「有權利即有救濟」。所以現在,公務員的權利如果被侵犯了,就能依法提出行政救濟。那種舊的、不方便的理論,已經像舊魔導書一樣,很少有人再用了。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你是否理解,公務員的法律是如何從以前的限制,慢慢變成現在這樣更開放的狀態。這只是時間帶來的一個轉變罷了。
公務員救濟制度
💡 特別權力關係解構,公務員得按爭議性質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 比較維度 |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 VS | 釋字785號後現狀 |
|---|---|---|---|
| 救濟權利 | 概括不得提起爭訟 | — | 按措施與爭議性質救濟 |
| 法律保留 | 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 — | 須受法律保留原則約束 |
| 身分地位 | 嚴格之隸屬服從義務 | — | 公法上職務關係 |
💬特別權力關係已解構,公務員回歸法治國權利救濟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