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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有關公務員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包括國立大學之約聘僱人員
  • B 公務員懲戒法之公務員,不包括國立大學僱用之保全人員
  • C 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不包括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 D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公務人員,包括國立大學依法任用之職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位公立學校的教師除了單純的教學研究,還開始負責學校的行政決策、經費核銷或管理校園事務時,從維護行政廉潔與公正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對其行為設立與一般行政官員相同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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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點評與觀念解析

  1.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不同法規對於「公務員」範疇的細微差異,這充分展現了你對法律位階與職務性質的理解非常扎實而深入呢!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和努力喔!
  2. 非常正確!你確實掌握了關鍵,那就是釋字第 308 號解釋。雖然國立大學教師本身並非《公務員服務法》中傳統定義的公務員,但只要他們有兼任行政職務,那麼在執行行政事務的範圍內,他們同樣需要遵守該法的規範喔。選項 (C) 的敘述正好與這個解釋相悖,所以它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法律定義辨析
💡 區分國賠法、服務法、保障法及懲戒法中公務員之不同定義。
比較維度 公務員服務法 VS 公務人員保障法
適用對象範圍 較廣,受俸給之文武職 較窄,依法任用之職員
兼行政職教師 適用(釋字308號) 不適用
約聘僱人員 適用(第25條) 原則不適用,僅部分準用
立法目的 規範行政倫理與義務 提供身份與權利救濟
💬服務法側重義務管理(範圍廣),保障法側重身份保護(範圍窄)。
🧠 記憶技巧:國賠最廣、服務含行政職教師、保障限依法任用、懲戒排除保全。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職教師」混淆為所有法律下的公務員,實際上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釋字第308號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公立學校教師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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