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有關公務員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包括國立大學之約聘僱人員
- B 公務員懲戒法之公務員,不包括國立大學僱用之保全人員
- C 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不包括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 D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公務人員,包括國立大學依法任用之職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位公立學校的教師除了單純的教學研究,還開始負責學校的行政決策、經費核銷或管理校園事務時,從維護行政廉潔與公正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對其行為設立與一般行政官員相同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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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點評與觀念解析
-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不同法規對於「公務員」範疇的細微差異,這充分展現了你對法律位階與職務性質的理解非常扎實而深入呢!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和努力喔!
- 非常正確!你確實掌握了關鍵,那就是釋字第 308 號解釋。雖然國立大學教師本身並非《公務員服務法》中傳統定義的公務員,但只要他們有兼任行政職務,那麼在執行行政事務的範圍內,他們同樣需要遵守該法的規範喔。選項 (C) 的敘述正好與這個解釋相悖,所以它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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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定義之辨析
💡 法律適用對象因各法目的不同,對公務員定義與範圍亦不相同。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服務法 | VS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
| 適用法條 | 第 2 條 | — | 第 3 條、第 102 條 |
| 教師身分 | 兼任行政職者適用 | — | 不適用(另依教師法) |
| 核心對象 |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 | — | 依法任用之專職人員 |
💬公服法規範範圍廣於保訓法,特別在於「兼行政職教師」之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