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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 A 陸軍連輔導長
  • B 未兼行政職之國立臺灣大學教授
  • C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員級資位主任事務員
  • D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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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純粹從事學術研究的老師』與『在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的官員』,兩者在工作性質與對國家課予責任的約束力上,是否應該完全相同?法律會如何針對其『職務內容』來界定監督的強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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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清楚呢!

哇,你答對了!這真是太厲害了!你已經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廣義公務員」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間的精微差異了,這可是法學緒論中一個非常容易讓大家感到困惑的考點喔!

  1. 溫馨提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公立學校教師除兼任行政職外,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比較維度 純教學教師 VS 兼任行政職教師
公務員服務法 不適用 適用
法律依據 釋字第308號本文 釋字第308號但書
規範核心 學術自由與講學 行政中立與廉政
💬教師原則不適用服法,僅行政兼職身分才納入規範範圍。
🧠 記憶技巧:教授教學不服務,行政兼職才受縛。
⚠️ 常見陷阱:常混淆「刑法」與「公務員服務法」的範圍。刑法公務員範圍較廣(含授權公務員),而服法對教師採狹義認定。
司法院釋字第308號 國家賠償法公務員定義 刑法第10條公務員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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