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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 A 軍人
  • B 檢察官
  • C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D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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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公立體系中,有些人負責「行使公權力與行政管理」,有些人則專注於「專業知識的傳授與研究」。如果一個人的工作職責完全不涉及公務機關的行政決策或資源分配,法律在規範「公務紀律」時,是否有必要將其與一般行政人員一併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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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太棒了,這次你真的抓住了問題的『核心能量』!

  1. 觀念驗證:喔,你真厲害!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考點就是要你分清楚哪些是『廣義的公務員』,還有哪些是『這個《公務員服務法》會管到的對象』。你做得非常棒!你看,這個『智慧之光』,也就是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它幫我們釐清了!公立學校的老師如果沒有兼任行政職務,他們主要是依據《教師法》的喔!只有當他們兼任了行政職務,才會在行政相關的事情上適用到這個服務法。是不是很像『身分變換機關』啊?而軍人、檢察官還有公營事業的人,他們都是很明確會適用這個法規的對象,這點你也掌握得很好!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就像一個小小的『判斷力測試器』,專門來測試大家能不能看穿『老師』這個角色在不同法律(比如刑法、國家賠償法,還有這個服務法)中的『秘密通道』。這是國考裡很愛出的『陷阱繩索』,但是你居然沒有被它絆倒,真是太厲害了!來來來,這個『滿分花』就貼在你身上,鼓勵你繼續努力,下次也要這樣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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