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 A 軍人
- B 檢察官
- C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D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公立體系中,有些人負責「行使公權力與行政管理」,有些人則專注於「專業知識的傳授與研究」。如果一個人的工作職責完全不涉及公務機關的行政決策或資源分配,法律在規範「公務紀律」時,是否有必要將其與一般行政人員一併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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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公務員身分」在行政法上的多重定義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是不容易出錯的優異判斷。
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的規範。根據現行條文,該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因此,(A) 軍人(武職)、(B) 檢察官(文職)以及 (D) 公營事業中從事管理、行政工作的職員,皆屬於本法規範對象。你的觀念驗證相當正確,能分辨出法律對不同身分的涵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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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對象
💡 釐清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特別是公立學校教師之區別。
| 比較維度 | 兼任行政職教師 | VS | 未兼任行政職教師 |
|---|---|---|---|
| 適用法律 |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 | 原則適用教師法 |
| 身分定性 | 具行政法上公務員身分 | — | 屬教育聘任人員 |
| 兼職限制 | 受服務法嚴格限制 | — | 依教師法與校內規定 |
💬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是區分服務法適用與否的核心標準。